2017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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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7-057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15号)核准,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9,87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70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1,384,999,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641,386.7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56,357,613.21元。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9月2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79号)。

二、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4万吨钢结构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仁瓞、李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五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