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司法
冻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17-044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司法
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千禧龙”)提供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资料,其原持有的公司55,000,047股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执保协字第9号文件司法冻结的股份现已解除冻结,其中55,000,000股已被司法执行过户至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
截至本公告日,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43,000,0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43,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与湖南千禧龙此前已披露的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股份限售承诺一致,且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湖南千禧龙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2、湖南千禧龙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股权变动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后,湖南千禧龙不再是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备查文件:
1、湖南千禧龙提供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资料。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数传媒
股票代码:000156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胜利路223号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泊富国际广场写字楼13026室
联系电话:0731-84779408
股份变动性质:司法裁定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10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均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华数传媒、公司 指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猛
设立日期:2011年4月11日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胜利路223号
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进行高科技产业、房地产业、运输仓储业、旅游业、体育及文化实业的投资及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722208340
经营期限至:2061年4月10日
控股股东: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泊富国际广场写字楼13026室
联系人:贺新强
联系电话:1868467113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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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华数传媒股份外,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湘执17号《执行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0月11日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55,000,000股华数传媒股份执行过户至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司法裁定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司法裁定,其具体情况如下:
1、裁定法院名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裁定文书号:(2017)湘执17号
3、司法裁定日期:2017年9月27日
4、司法裁定案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9日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予履行。
5、被执行人收到司法裁定的日期:2017年10月16日
6、司法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将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5,500万股华数传媒股票(证券代码000156)过户至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司法裁定转让方: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司法裁定受让方: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司法裁定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转让华数传媒股份55,000,000股,占华数传媒总股本的1,433,351,902股的3.84%,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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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华数传媒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2017 年 10月 1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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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7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