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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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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王洁具 公告编号:2017-112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15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370,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10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5,369,9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10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莘、刘方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依次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鲍杰军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1.606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370,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收购鲍杰军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1.6063%股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370,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刘方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