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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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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7-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公告编号:2017-085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或“原告”)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决议撤销纠纷两案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文件的公告(一)》(2017-070)、《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文件的公告(二)》(2017-071)。

公司在答辩期间对上述三个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南沙法院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南沙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5民初3116号、(2017)粤0115民初3168号、(2017)粤0115民初3169号],南沙法院认定东凌国际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珠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案件均作出民事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积极依法依规处理上述诉讼,并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目前上述三个案件尚未有判决结果,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15民初3116号、(2017)粤0115民初3168号、(2017)粤0115民初3169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公告编号:2017-086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东凌国际”、“原告”)就李朝波先生(下称“被告”)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本次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17 年3 月31 日、2017 年4 月22 日、2017 年5 月18 日、2017年6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2017-046、2017-063)。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沙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191民初46号之一],南沙法院认定东凌国际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珠区。由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时双方未提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不在南沙区的证据,故根据东凌国际公司的注册地判断南沙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出现新的证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沙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91民初46号之一]。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