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7-143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15:00分,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至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15:00至2017年10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蒋思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26名,代表股份2,786,985,6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1578%。其中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1,450,793,8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51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1,336,191,7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006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并按股权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红云、陶虹遐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397,467,38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46%;反对:7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回避1,389,442,168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37,12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117%;反对:76,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8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2,786,915,45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5%;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6,915,45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5%;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3,02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271%;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项目公司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6,915,45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5%;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3,02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271%;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7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卓律师、刘枳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