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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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7-018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张学阳先生于 2016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6004号),因张学阳先生在减持精伦电子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并继续超比例减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张学阳先生立案调查(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6)。近日,张学阳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4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张学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5月29日,精伦电子完成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上市后,张学阳实际持有“精伦电子”45,696,410股,占公司总股本(246,044,600股)的18.57%,为持有“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自精伦电子上市后至2014年9月18日,张学阳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减持“精伦电子”8,596,410股,占当时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的3.49%。2016年7月20日,张学阳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精伦电子”14,200,000股,占当时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精伦电子2015年9月28日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总股本变为492,089,200股)的2.89%。其中,在2016年7月20日当张学阳减持7,411,640股时,其累计减持比例达到精伦电子已发行股份的5%。

在累计减持“精伦电子”股份比例达到5%后,张学阳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张学阳在2016年7月20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继续以每股7.48元的价格违法减持“精伦电子”6,788,360股,违法减持金额为50,776,932.80元。

张学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

(一)对张学阳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张学阳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张学阳限制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34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指定账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本次立案及行政处罚决定仅针对张学阳先生个人,未涉及公司。经公司询问,张学阳先生接受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将加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4号)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