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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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70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核准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742号)核准,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15,363股,发行价格13.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82,800,788.79元,发行费用共计25,868,300.00元(含税),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56,932,488.79元。以上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了中天运(2017)验字第900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须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截止2017年10月13日,公司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东湖公园支行、徽商银行马鞍山佳山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户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银国际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银国际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银国际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银国际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杨志伟、杨晓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银国际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3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银国际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国际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银国际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银国际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银国际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银国际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银国际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银国际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银国际证券、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东湖公园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银国际证券、徽商银行马鞍山佳山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