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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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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与浙江好风仲裁案的
进展公告

2017-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临2017-24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与浙江好风仲裁案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视传媒”)近日收到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好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423号《裁决书》,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中视传媒与浙江好风为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分别于2012年9月28日、2012年11月9日签订了《第三种爱情合作合同》、《抹布女也有春天合作合同》。中视传媒依约投入拍摄资金共计人民币101,700,000元,其中《第三种爱情》所投资金为人民币49,500,000元,《抹布女也有春天》所投资金为人民币52,200,000元。浙江好风在收到前述投资款项一年期满后,未能依约向中视传媒返还全部投资成本与投资收益。根据合同约定,中视传媒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142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浙江好风向中视传媒支付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共计125,125,000元;

(二)浙江好风向中视传媒支付暂计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6,974,437.5元,浙江好风还应自2017年8月30日起,以125,12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3%的利率,向中视传媒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中视传媒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为787,729.51元(已由中视传媒全额预交),由中视传媒承担30%,即236,318.85元;由浙江好风承担70%,即551,410.66元,浙江好风应直接向中视传媒支付中视传媒代其垫付的仲裁费551,410.66元。

上述裁决浙江好风应向中视传媒支付的款项,浙江好风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详见公告“临2017-23”)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情况

浙江好风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423号《裁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仲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仲裁裁决的正确性,应依法予以撤销。

三、本次仲裁进展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由于浙江好风已向法院提出撤裁申请,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临2017-25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与中视丰德仲裁案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7,028,587.50元及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涉及的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由于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视传媒”)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37号《裁决书》。现将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传媒”)与被申请人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丰德”)于2012年7月25日签订《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中视传媒将电视剧《山楂树之恋》的部分著作权以6,300万元转让给中视丰德。《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中视丰德未按约支付相应转让费用。2013年5月,双方就《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中视丰德最迟应于2013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此后,中视丰德向中视传媒支付了630万元,仅履行了10%的付款义务。经中视传媒多次催告,中视丰德仍有5,670万元著作权转让款未予支付。为维护中视传媒合法权益,根据协议约定,中视传媒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令:

1. 裁决继续履行中视传媒与中视丰德于2012年7月25日签订的《电视剧〈山楂树之恋〉著作权转让协议》及2013年5月2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2. 裁决中视丰德向中视传媒支付5,670万元转让费。

3. 裁决中视丰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向中视传媒赔偿迟延交付转让费的损失(分别以2520万元、1890万元、126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2013年10月1日、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中视丰德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为10,328,587.50元)。

4. 裁决中视丰德赔偿中视传媒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差旅费、调查费等)。

5. 裁决由中视丰德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中视传媒的仲裁申请【(2017)中国贸仲京字第009170号】。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2017年6月21日,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出示了有关证据的原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由于本案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经仲裁庭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同意并决定将本案裁决书作出的期限延长至2017年10月27日。

三、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中视传媒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37号《裁决书》。

仲裁庭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转让费人民币5,670万元。

(二)被申请人赔偿因逾期付款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即以人民币2,520万元、人民币1,890万元、人民币1,26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3年8月1日、2013年10月1日、2013年12月21日起算,每逾期15日,按照上述每笔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每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三)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05,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37,886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并冲抵,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37,886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由于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上述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