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17-067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名称:全资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
●增资金额:34,004.64万元
●增资方式:以路桥集团22,0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路桥集团的注册资本,剩余12,004.64万元由公司以现金认缴。公司本次共计对路桥集团增资34,004.64万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增资基本情况
为增强公司全资子公司路桥集团的经营实力、筹融资能力和投资能力,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路桥集团进行增资,将路桥集团的注册资本由533,995.36万元增加至568,000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资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次增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4月16日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注册资本:人民币533,995.3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以上项目内容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预应力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项目开发、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勘测、设计、技术咨询;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程机械租赁、维修;建筑材料生产;装卸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路桥集团总资产为60,550,367,739.07元,净资产为9,673,245,713.01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9,886,287,145.27元,净利润1,255,809,443.98元。
三、增资方案
(一)增资对象: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资方式:
公司本次共计对路桥集团增资人民币34,004.64万元,其中22,000万元以路桥集团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剩余12,004.64万元由公司以现金认缴。本次增资完成后,路桥集团注册资本增至568,000万元。
增资前后路桥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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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路桥集团进行增资,主要是为增强公司全资子公司路桥集团的经营实力、筹融资能力和投资能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17-068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的母公司。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31,745,535.75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仲裁事项尚未审理,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5、仲裁机构:重庆仲裁委员会。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申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渝仲字第2254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涉及仲裁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路桥公司”)
地址:重庆涪陵区涪清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吴方华
被申请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二、 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基本情况及事实
2010年申请人路桥集团、涪陵路桥公司与被申请人城投公司签订《重庆双碑隧道工程BT投融资建设合同》(下简称BT合同),BT合同约定城投公司为双碑隧道工程项目业主,路桥集团与涪陵路桥公司为联合体按照招标文件及BT合同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项目建成且竣工验收后移交给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指定的接受单位后,被申请人按照BT合同总价收回投资。BT合同还约定项目工期共计30个月,工程于2010年7月6日开工,2013年1月6日竣工。合同总价为1,716,495,165.45元,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车基准日后3个月内,被申请人按照BT总合同价的70%及建设期利息付给申请人,第二期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车两年后1个月内且决算审计完成后一次性将BT总合同余款(含剩余部分利息)支付给申请人。建设期利息的结算原则为申请人全部已到帐监管资金(含业主使用资金)的70%按每笔资金实际到达被申请人指定账户之日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率不作调整,计息周期至被申请人首期支付之日,利随本清。剩余部分利息的结算原则为申请人全部已到帐监管资金(含业主使用资金)的30%按每笔资金实际到达被申请人指定账户之日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率不作调整,计息周期至被申请人首期支付之日,利随本清。经审计的竣工决算金额(不含息)在扣除全部已到帐资金及建安费5%的质保金后,从竣工验收通车基准日起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利率不作调整,计算至被申请人第二期支付之日,利随本清。BT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在签订BT合同后出具文件,明确其支付来源及支付责任。BT合同第12.2条约定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对一方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一方要求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BT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路桥集团与涪陵路桥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成立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双碑隧道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工作。2010年7月6日该项目工程正式开工。
2、申请仲裁的理由
在项目建设融资过程中,首先,被申请人未按BT合同约定为申请人提供证明回购款支付来源的文件,致使申请人无法向普通商业银行以相较于其他融资渠道低的综合利率取得贷款;其次,在有关施工地段存在大量用地未交付、房屋未拆迁,严重制约施工进度,导致申请人被迫延期:主线实际通车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延期24个月;双碑西立交实际通车日期为2016年2月4日,工程实际延期37个月。以上情形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应当予以补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新增资金使用成本133,611,100.75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安全生产费率提高费用补偿12,230,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工工日单价提高费用补偿36,230,000元、建设单位管理费7,461,667元、施工管理费26,179,768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新增双碑隧道出口端弃渣外运等费用27,040,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审理,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渝仲字第2254号】。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