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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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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

2017-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7-09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部分质押的公司股票触及平仓线,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银河生物,股票代码:000806)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开始停牌。2017 年 8 月 1 日,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公司原预计在2017年10月18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但是,公司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组预案。具体详请见公司于2017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因此,公司股票于2017年 10 月 18 日起继续停牌,并承诺公司证券因筹划各类事项的连续停牌时间自停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继续停牌期限内仍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重组方案的,公司将及时申请股票复牌并披露相关具体原因、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若公司决定终止重组,或者公司申请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后仍未能披露重组方案并导致终止本次重组的,公司承诺自披露终止重组决定的相关公告之日起至少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7-09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7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宏军先生

6、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7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530,958,6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27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5,616,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7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5,342,0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5,345,7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5,342,0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557,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4%;反对394,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2%;弃权7,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873%;反对394,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43%;弃权7,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律师、王跃华律师

3、结论性意见:张军律师、王跃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