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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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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杨从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基础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洁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辽宁华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以液空中国、液化辽阳为共同被申请人的仲裁案(No.DR20170389),该案仲裁庭已组成,将于2018年1月15日-1月18日开庭审理。

2、液空辽阳以辽宁华峰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仲裁案(No.DG20170215), 该案仲裁庭已组成,将于2018年1月15日-1月18日开庭审理。

3、重庆氨纶计划投资建设90000t/a差别化氨纶项目,分两期实施,每期45000t/a,目前尚处于可研、环评等前期工作阶段。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7-032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具体内容刊登于2017年10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9日

股票代码:002064 股票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7-033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9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19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刊登于2017年10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10 月 19 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7-034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峰”)有关仲裁事项进展如下:

一、辽宁华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以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空中国”)、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空辽阳”)为共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R20170389号仲裁通知》(CIETAC 019135/201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CIETAC 045999/2017),上述仲裁案将于2018年1月15日至1月18日开庭审理。

二、 “液空辽阳”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辽宁华峰为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公司于2017年3月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G20170215号仲裁通知》(CIETAC 011715/201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3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仲裁受理通知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CIETAC 046004/2017),上述仲裁案将于2018年1月15日至1月18日开庭审理。

三、公司无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R20170389号仲裁通知》(CIETAC 019135/2017)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G20170215号仲裁通知》(CIETAC 011715/2017)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045999/2017

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046004/2017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7-035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19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尤飞煌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尤飞煌先生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所担任的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尤飞煌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尤飞煌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感谢尤飞煌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9日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7-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