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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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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2017-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7-045

债券代码:122336 债券简称:13牡丹01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0月30日(因2017年10月29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发行的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3牡丹01”或“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30日支付自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8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0月27日,凡在2017年10月2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0月2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公司“13牡丹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第一期)上市公告书》(详见公司公告2014-055)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3牡丹01

3、债券代码:122336

4、发行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8.5亿元

公司将于2017年10月30日完成债券回售兑付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预计回售兑付债券数量为92,599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92,599,000.00元(不含利息),回售兑付完成后,本期债券余额为人民币757,401,000.00元(详见公司公告2017-040)。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为5.40%。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

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披露了《黑牡丹关于“13牡丹01”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17-036)和《黑牡丹关于“13牡丹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17-037),并于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15日分别披露了《黑牡丹关于“13牡丹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17-038)和《黑牡丹关于“13牡丹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17-039),决定不上调“13牡丹01”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3牡丹01”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 5.40%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4年10月29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13、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3牡丹01”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6、发行价格:100元/张。

17、年付息次数:1次。

18、每张派息额:5.40元(含税)。

19、本付息期票面利率:5.40%。

20、本付息期期间:2016年10月29日-2017年10月28日。

2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40%。

22、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0月29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3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14-039),“13牡丹01”的票面利率为5.40%,每1手“13牡丹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6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7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10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10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牡丹01”持有人。2017年10月27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0月2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税款返回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将《“13牡丹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详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周明、何晓晴,联系电话:0519-68866958,传真:0519-68866908,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邮政编码:213017。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 企业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戈亚芳

联系人:周明、何晓晴

联系电话:0519-68866958

传真:0519-688669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刘晓俊、姜鹏、胡普琛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传真:010-66032671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聂燕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13牡丹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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