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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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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维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生亏损,且2016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公司若2017年经审计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公司股票将在2018年度可能会被暂停上市。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分析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1.2利润表分析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3现金流量表分析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2.2报告期内房地产销售情况

3.2.3报告期内房地产出租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4、公司现有土地储备面积67855平方米,是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了重庆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区A区36-1/02、A37-1/02、A40-4/02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74。

3.2.5、公司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2017年1月,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关联股东借款本金37,877,155.00元。

3.2.6、其他重大事项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成都购买办公用房产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二期)1号楼3单元16层的1601、1602、1603、1604、1605、1606六套房产,2014年6月底公司已按期收房。目前,房屋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2、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两年为负值、2016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7年3月22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前锋”变更为“S*ST前锋”。

3、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将标准成都分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2300万元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2015年8月14日,该存单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3号)。南商行双流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又追加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2016年7月13日该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到目前未收到判决书。

4、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将标准成都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22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2000万元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该存单于2015年8月2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4 号)。中国银行金牛支行对标准成分公司及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6年4月20日该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到目前未收到判决书。

5、北京巨鹏投资公司就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400万元及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4月12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北京巨鹏投资公司撤诉。

6、因五洲证券诉讼案,公司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立案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16年8月9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后因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137号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本案已于2017年1月11日开庭审理,截止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7、截止本报告批露日,公司收到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共51起,涉案金额共60,191,950.00元。其中已在2017年6月14日临时公告中披露了50起,涉案金额60,019,685.66元;后增加1起,涉案金额172,264.34元。案件均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中4起诉讼(【2017】川01民初1291号、1294号、1297号、1298号)已于2017年9月6日上午9:30分开庭审理,截止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8、2016年,原告罗念东以子公司首汇房产 “关于罗念东参与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成彭高速公路彭州入城段改造工程确认函”,交纳比选保证金300万元到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首汇房产未将工程分包给罗念东为由,于2016年6月将首汇房产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首汇房产立即退还比选保证金300万元,赔偿资金利息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首汇房产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八支行的银行帐户被司法冻结,冻结金额603,562.66元。首汇房产收到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4481号传票,本案已于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在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止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9、2014年7月30日,公司起诉冯会荣借款案已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55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冯会荣偿还公司2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0元。截止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过程中。

10、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纠纷案

(1)向兴芳于2012年6月14日与子公司重庆昊华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重庆昊华开发的“首创十方界峰度”商服用房,向兴芳已付清房款,并于2012年7月1日接房。向兴芳接房后发现,该房屋墙面和屋顶有漏水现象,要求重庆昊华维修,重庆昊华没有及时维修,向兴芳于2015年9月1日以商品房买卖纠纷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庆昊华承担损失30万元。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昊华赔偿向兴芳房屋装修损失5427元;租金损失58620元。驳回向兴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2)尹莲于2010年1月23日与子公司重庆昊华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重庆昊华开发的“首创十方界”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由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房屋实施物业管理,2012年入住后发现,每次大雨过后房屋多处漏水,因长期漏水屋顶、墙壁、家具等已发霉且有异味,尹莲与重庆昊华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整改事宜未果,于2016年8月23日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子公司重庆昊华于30天内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约20万元。现本案处于就损失金额进行鉴定的过程中。

(3)冉运山于2012年6月2日与子公司重庆昊华签订购房合同,重庆昊华于2012年7月1日将房屋交付使用后,冉运山自2015年起发现墙面及屋顶存在渗水现象,要求重庆昊华予以维修,但重庆昊华不予理会,冉运山于2017年3月21日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庆昊华彻底整治房屋门面墙面及屋顶渗水问题,并修复因渗水造成的痕迹和裂纹;赔偿因门面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0860元。2017年8月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予以调解【(2017)渝0112民初6274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在调解书作出之日起60日内对冉运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红枫路8号附16号门面的墙面及屋顶渗水问题进行修复,达至国家相关验收及防水标准;在2017年8月11日之前向冉运山支付门面屋顶补漏人工费600元、材料费700元、门头损坏重新制作的费用18800元、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的租金损失10080元,以上款项共计30180元;在2017年8月11日之前支付冉运山证据保全公证费600元;冉运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要求。

(4)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杨厚琴、周加全、辜庆秀、李永和、张玲、黄萍、杨旻曜、向海燕、闫玟伽9位业主分别或共同购买了子公司—重庆昊华销售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红枫路8号的总计7套房屋或门面,自2015年起发现墙面及屋顶存在渗水现象,要求重庆昊华予以维修,杨厚琴等9人于2017年3月21日分别或共同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庆昊华彻底整治房屋门面墙面及屋顶渗水问题,并修复因渗水造成的痕迹和裂纹。

2017年6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予以调解,杨厚琴等9位业主与重庆昊华双方达成协议【(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65号、6266号、6267号、6268号、6276号、6269号、6262号、6275号《民事调解书》】:重庆昊华负责修复墙面和屋顶的渗水问题,并分别支付证据保全公证费600元,9位业主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要求。

11、2016年3月,公司将位于高新区蜀都中心二期1号楼3单元1602号房出租予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府大道证券营业部,租赁面积214.34平方米,月租金9,645.00元,租赁期限5年。

12、2017年5月,本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福景苑小区606号房间出租予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面积179.36平方米,月租金21,000.00元,租赁期限12个月,本期确认租金收入60,000.00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双方经协商后已解除租房合同。

13、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重组方案”没有变化,目前仍在履行审批程序过程中。

14、接控股股东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拟筹划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重大事件,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13日起停牌至今。

15、2017年8月15日,公司接控股股东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12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13%)《关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被部分冻结的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0000万元股权执行部分冻结,被执行数额58,584,440.84元人民币,占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58.58%,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

16、公司2017年6月8日召开的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于2017年6月7日与自然人陈易木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7层705号公寓以1,1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自然人陈易木。

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全部款项,房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结。

17、公司2017年8月18日召开的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与自然人唐小兵、刘普鸣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以1,060万元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6层606号公寓出售给自然人唐小兵、刘普鸣。

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定金50万元,房产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18、公司2017年9月1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公司接受首创资产的委托,对首创资产所委托的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等六项资产实施尽职调查、资产管理、资产处置工作。首创资产向本公司支付委托费用。

目前,该《委托代理合同》正在执行过程中。

19、截止2017年9月30日,公司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15,400万元,余额为4,080万元。

公司第三季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维彬

日期 2017年10月19日

公司代码:600733 公司简称:S*ST前锋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