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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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
进展公告

2017-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74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3,734.426万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发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市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4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执行裁定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对开发公司采取了以下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开发公司名下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土地使用权、平湖九龙山赛车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350万元出资额)、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2400万元出资额)已处于轮候查冻状态,要求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协助扣留13800万元土地出让款;上述财产的查冻期限均自2016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56号】。平湖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次诉讼案外人对嘉兴中院保全时查封的部分标的物提出异议,嘉兴中院受理并进行审查后,出具了上述《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案外人国土资源局称:法院查封的被告开发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平湖国用2004第21-304号、平湖国用2009第06289号、平湖国用2009第10402号三宗土地总面积125211.4平方米(下称涉案土地)已由国土资源局收回,开发公司实际已不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虽然因相关工作交接产生了疏漏,从而出现了在涉案土地的土地证已被收回的情况下,本应被注销的土地证未完成注销,但涉案土地已经被收回并作为政府存量国有建设土地事实存在,开发公司已不再享有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土地经平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回囯有土地使用权,案外人国土资源局委托管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回收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故开发公司已丧失了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本案查封的涉案土地使用权虽然尚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但国土资源局已提供证据证明该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涉案土地的真实权利人之事实可以确认,故其请求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6年3月2日(2016)浙04执保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登记在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平湖囯用2004第21-304号、平湖国用2009第06289号、平湖国用2009第10402号]的查封。

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的审理须以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勤夫、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沪01民初59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嘉兴中院于2016年6月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75)。该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已于日前审结,本案业已恢复审理。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75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60,907,576.39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发布了《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披露了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俱乐部”)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9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执行裁定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对开发公司采取了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开发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2、临2016-07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57号】。平湖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次诉讼案外人对嘉兴中院保全时查封的部分标的物提出异议,嘉兴中院受理并进行审查后,出具了上述《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案外人国土资源局称:法院查封的被告开发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平湖国用2004第21-304号、平湖国用2009第06289号、平湖国用2009第10402号三宗土地总面积125211.4平方米(下称涉案土地)已由国土资源局收回,开发公司实际已不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虽然因相关工作交接产生了疏漏,从而出现了在涉案土地的土地证已被收回的情况下,本应被注销的土地证未完成注销,但涉案土地已经被收回并作为政府存量国有建设土地事实存在,开发公司已不再享有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土地经平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回囯有土地使用权,案外人国土资源局委托管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回收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故开发公司已丧失了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本案查封的涉案土地使用权虽然尚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但国土资源局已提供证据证明该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涉案土地的真实权利人之事实可以确认,故其请求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6年3月17日(2016)浙04执保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登记在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平湖囯用2004第21-304号、平湖国用2009第06289号、平湖国用2009第10402号]的查封。

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的审理须以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勤夫、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沪01民初59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嘉兴中院于2016年6月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76)。该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已于日前审结,本案业已恢复审理。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7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

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

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17,904,380.87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发布了《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披露了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俱乐部”)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50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执行裁定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对开发公司采取了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开发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3、临2016-07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58号】。平湖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次诉讼案外人对嘉兴中院保全时查封的部分标的物提出异议,嘉兴中院受理并进行审查后,出具了上述《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案外人国土资源局称:法院查封的被告开发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平湖国用2004第21-304号、平湖国用2009第06289号、平湖国用2009第10402号三宗土地总面积125211.4平方米(下称涉案土地)已由国土资源局收回,开发公司实际已不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虽然因相关工作交接产生了疏漏,从而出现了在涉案土地的土地证已被收回的情况下,本应被注销的土地证未完成注销,但涉案土地已经被收回并作为政府存量国有建设土地事实存在,开发公司已不再享有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土地经平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回囯有土地使用权,案外人国土资源局委托管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回收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故开发公司已丧失了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本案查封的涉案土地使用权虽然尚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但国土资源局已提供证据证明该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涉案土地的真实权利人之事实可以确认,故其请求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6年3月17日(2016)浙04执保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登记在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平湖囯用2004第21-304号、平湖国用2009第06289号、平湖国用2009第10402号]的查封。

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的审理须以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勤夫、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沪01民初59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嘉兴中院于2016年6月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77)。该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已于日前审结,本案业已恢复审理。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77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公司子公司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原告对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56号】(具体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74)不服,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嘉兴中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7)浙04民初292号】。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外山西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街办公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梦强

被告1:平湖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行政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浩健

被告2: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宁志群

第三人1: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第三人2:平湖市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33幢107、108室

法定代表人:顾振跃

诉讼请求:

1、对登记在被告2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平湖国用(2004)第21-304号、平湖国用(2009)第06289号、平湖国用(2009)第10402号】继续许可查封;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被告2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案号:2016浙04民初44号)。该案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贵院作出2016浙04民初44号裁定书并据以出具2016浙04执保14号协助执行通知,查封了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的九龙山旅游度假区东沙湾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平湖国用(2004)第21-304号、平湖国用(2009)第06289号、平湖国用(2009)第10402号,共计125211.40平方米,约187.82亩,以下简称“涉案土地”】。

针对上述保全裁定,被告1平湖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基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实体权利为由,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2017年9月25日,贵院作出2017浙04执异56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56号裁定》”),裁定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收到该裁定书。

现原告对该执行裁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诉讼,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二被告隐瞒了重要事实之一:涉案土地证实际并未由被告1收回,其在异议过程中对此作出了虚假陈述。

被告1提出异议时,主张其已经收回了涉案土地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涉案土地证”),仅仅是因为其工作交接的疏漏而导致未能及时注销涉案土地证;对此,被告2不持异议。但是,经过原告核实查证,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涉案土地证现由第三人1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休闲公司”)持有。据原告核实查证:

本案中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向开发公司提前支付的人民币7272.7272万元,系由作为涉案土地规划项目(东沙湾主题公园项目,后更名为阳光海岸项目)投资方的休闲公司实际提供。又根据休闲公司与第三人2平湖市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之间的相关约定,涉案土地证目前处于休闲公司的控制之下,根本不存在被告1已经收回涉案土地证、仅仅由于其工作疏漏而未能及时注销等事实;根据2012年7月24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印发至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收回开发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国土资源局应当“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据此,只有在开发公司向国土资源局交付了涉案土地证后,方可视为国土资源局形式上收回了涉案土地,换言之,被告1根本就没有完成土地回收工作。二被告对此重大事实予以隐瞒并进行虚假陈述,导致《56号裁定》的认定事实错误。

2.二被告隐瞒了重要事实之二:第三人佳源公司对涉案土地享有物权期待权和收益权,直接解封涉案土地将损害其他案外人利益。

佳源公司由休闲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而加入九龙山度假区的开发建设。2013年9月,佳源公司与管委会签署了一份《阳光海岸项目招商协议书》(以下简称“《招商协议书》”),本案涉案土地系《招商协议书》中约定的项目土地。根据《招商协议书》的约定,佳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1)在涉案土地重挂时,佳源公司有权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2)如果有其他社会投资者参与竞拍而佳源公司未能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时,则佳源公司有权按约定的比例分享收益;

(3)涉案土地证提供给佳源公司作为履约担保。

鉴于佳源公司实际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故管委会将涉案土地证交予其控制下作为履约担保,并由于该项目涉及的规划条件迟迟不能落实而无法顺利进行土地重挂,佳源公司有权占有涉案土地证。又涉案7272.7272万元等款项前期实际通过休闲公司支付,故根据佳源公司与休闲公司之间的约定,佳源公司将涉案土地证交由休闲公司掌管。因此,不仅被告1根本就不可能已经收回了涉案土地证,而且二被告知悉佳源公司相关权益但对相关事实予以隐瞒,直接解封涉案土地必然将损害佳源公司的利益。

3.本案应当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权属认定,而目前涉案土地仍然登记在被告2开发公司名下,被告1国土资源局并非实际权利人。

既然国土资源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提出异议且贵院亦根据该条文作出涉案执行裁定。那么,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贵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就该案按照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

以上,由于涉案土地属于不动产且仍然登记于开发公司名下,则应当判断国土资源局并非实际权利人,其异议应当被驳回,涉案土地应当继续查封。

4.国土资源局作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异议应当被驳回,且《56号裁定》超越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属于错误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第127-128页):“案外人异议程序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内容,由执行部分负责审查案外人的异议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其对案外人异议提供的关于执行标的物的相关证据仅进行形式化的审查,不做实质上的审查,只要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在法律形式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就可以及时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至于案外人对争议的标的物在实体上是否真正享有权利,不属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争议执行标的物的真正权属需通过随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或者执行异议之诉予以解决”。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然涉案土地仍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在形式上无法对抗涉案土地的物权登记状态。因此,国土资源局作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异议应当被驳回。

此外,《56号裁定》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相关证据,对抗涉案土地的物权登记状态,直接对涉案土地的实体权属问题进行审查,属于超越审查范围,该裁定属于错误裁定。

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经登记生效是我国《物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任由债权人根据债权债务的履行结果对抗物权登记,则不仅会明显违反《物权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容易造成市场秩序的破坏以及不动产权属界定的混乱。

综上所述,原告对《56号裁定》不服,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