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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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7-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7-061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4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公司监事会主席傅筝女士、监事刘权先生、职工监事刘驰先生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监事会主席傅筝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经监事会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列入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审议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17-062)全文于2017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7-062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2017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http://oa.zoomlion.com/)发布了《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22日

(3)公示方式:公司网站公示

(4)反馈方式:通过设立反馈电话及专用邮箱等方式接受实名制反馈,并对相关反馈信息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人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有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激励对象的薪酬证明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

二、监事会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列入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