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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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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编号:2017-044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2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62号)。其中,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运分公司)诉江西绿能物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公司)和范东照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运分公司通知,法院已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17日,江煤销运分公司因与绿能公司、范东照合同纠纷事项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西湖区法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江煤销运分公司与绿能公司签订了《煤炭经营合作协议》。江煤销运分公司依约向绿能公司预付煤款。绿能公司未如约足额供货,应返还江煤销运分公司预付款257万元,范东照提供担保。2016年6月,江煤销运分公司将其诉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法院已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江西绿能物矿实业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567801.33元,承担逾期利息295895.13元(以6%年利率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资金占用费887685.40元(以18%年利率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并至还清为止。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范东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三、一审情况

绿能公司在2017年8月4日及2017年9月21日分两次各还款100000元。

2017年10月19日,西湖区法院于作出(2016)赣010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江西绿能物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煤销运分公司款2367801.33元及资金占用费(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为583461.3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4日,以本金2567801.33元,按年息18%计算;自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9月21日,以本金2467801.33元,按年息18%计算;自2017年9月22日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2367801.33元,按年息18%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江西绿能物矿公司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