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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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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7-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85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19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杭州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7-086号公告《关于合作开发萧政储出【2017】20号地块及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86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作开发萧政储出【2017】

20号地块及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基本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与杭州大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文公司”)、杭州融信恺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融信”)、杭州元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鑫置业”)、杭州金地自在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金地”)签订《关于萧政储出【2017】20号地块项目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四方将通过持有杭州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按如下权益比例合作开发萧政储出【2017】20号地块:公司与元鑫置业、杭州金地均持有项目公司24.9%的股权,杭州融信持有项目公司25.3%的股权。

为满足萧政储出【2017】20号地块项目的开发需要,公司将按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9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该等财务资助款将用于支付关于萧政储出【2017】20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的合作方将按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2、审批程序

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实施期限自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 2018 年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额度不超过 60 亿元。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在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于2017年10月2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3、风险控制措施

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项目预期将取得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公司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7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李伟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

6、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地自在城乐活湾4幢308室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销售。

三、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已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441,816.93万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本次财务资助将有助于项目的顺利开发经营,更好地保证公司权益的实现。项目预计将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旨在支持萧政储出【2017】20号地块的建设,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1、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分别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旨在进一步支持项目建设,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3、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项目预期将取得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为本次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贷款。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