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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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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2017-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公告编号:2017-059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市龙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7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龙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科技”)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98.45万元。诉讼期间,双方有协商意向,2017年8月25日本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9月28日沙坪坝区法院作出(2017)渝0106民初106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3月,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宝利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阳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41.95万元。2017年9月6日,旭光集团当庭撤回对九建公司的起诉,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联隆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00.00万元。2016年12月28日,市政交通与联隆公司形成会议纪要:确认联隆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50.00万元等内容。2017年4月12日市政交通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4月25日二中院作出(2016)渝02民初37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准许市政交通撤诉,本案结案。

(四)与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年3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实业”)、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力房产”)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07.31万元。期间,永合实业提出反诉并申请追加第三人。2017年8月20日,成都市中院作出(2012)成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1、永合实业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220.45万元;2、永合实业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122.05万元;3、永合实业向本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4、劲力房产对上述第1、2、3项永合实业的给付义务向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本公司向永合实业支付垫付费用1.05万元;6、本公司向永合实业开具发票(金额为:6,539,306.57元)。截止本公告之日,永合实业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与刘成凤民间借贷纠纷之一

2015年9月,刘成凤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云南分公司、艾若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66.82万元。2016年7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8月本公司及云南分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18日,云南省高院作出(2017)云民终176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3.艾若、云南分公司共同向刘成凤归还借款本金1,00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7日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驳回其他诉求。2017年9月,本公司及云南分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7年9月22日,最高法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10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六)与刘成凤民间借贷纠纷之二

2015年9月,刘成凤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云南分公司、艾若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00.18万元。2016年7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8月本公司及云南分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18日,云南省高院作出(2017)云民终175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3.艾若、云南分公司共同向刘成凤归还借款本金1,20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7日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驳回其他诉求。2017年9月,本公司及云南分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7年9月22日,最高法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10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七)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14日,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二)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222.51万元。2017年5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作出(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解除公司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被告一支付工程款896.50万元及利息,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9月28日,广州市中院作出(2017)粤01民终130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与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白黄高速”)诉至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49.20万元。本案经渭南市中院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2017年6月29日,渭南市中院作出(2016)陕05民初16号民事判决:1.蒲白黄高速返还信誉保证金1,000.00万元,并支付同期资金占用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2017年7月交建集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9月4日渭南市中院作出(2017)陕05执84号执行裁定书,9月27日交建集团收到渭南市中院转来的部分案款1,041.27万元。截止本公告之日,本案仍在执行中。

(九)与中国重庆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外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8月,中国重庆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外企业公司(以下简称“经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36.16万元。2017年5月九龙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6月二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9月26日,五中院作出(2017)渝05民终5988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二建公司支付货款844.26万元,并自2017年8月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截止本公告之日,本案正在履行中。

(十)与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6月,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方实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涉案金额2,000.00万元。2015年7月,三建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涉案金额1,130.32万元。2017年3月13日,重庆仲裁委作出(2015)渝仲字第1422号裁决:1.三建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875.66万元;2.三建公司支付其他违约金100.00万元;3.三建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万元;4.驳回千方实业其他仲裁请求。2017年3月15日,重庆仲裁委作出(2015)渝仲字第1843号裁决:1.千方实业支付工程欠款132.44万元及利息损失;2.千方实业支付因其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给申请人造成的利息损失;3.千方实业支付其工期延误给申请人造成的人工工资损失74.41万元;4.驳回三建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与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泽顺”)、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昌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01.06万元。期间,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2015年7月,汉中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住建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6月,陕西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汉中市中院重审。发回重审期间,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汉中泽顺支付工程款1,460.95万元,并自2011年12月16日起,以该欠款为基数每日按0.1%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汉中泽顺返还到期质保金212.40万元,并自2013年7月14日起,以169.9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4日起以42.48万元为基数,均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3.建昌房产对上述债务依约承担连带责任。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请求支付违约金1,635.00万元。2017年8月9日,汉中市中院作出(2016)陕07民初64号民事判决:1.汉中泽顺还到期质保金128.6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4.35%,从2016年5月2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建昌房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建昌房产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汉中泽顺追偿;2.驳回汉中泽顺的反诉请求;3.驳回住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之日,住建公司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二)与黄建借款合同纠纷

2016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黄建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37.19万元。2017年2月7日渝中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3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1.黄建偿还借款本金444.85万元,并支付利息16.30万元,以及以35.44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27日起,以129.94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8日起,以22.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30日起,以22.9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6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14日起,以14.9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15日起,以5.94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4日起,以18.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26日起,以165.24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31日起,以20.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2.驳回住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截止本公告之日,住建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与陈德强等4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4月,陈德强、兰先伦、代安中、魏泽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周开均、兰维江诉至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812.21万元。2017年8月25日,遂宁市中院作出(2015)遂中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1.周开均、兰维江退还保证金84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市政交通在欠付周开均、兰维江工程款及保证金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2.陈德强等4原告返还周开均、兰维江超付工程款93.94万元;3.陈德强等4原告支付周开均、兰维江鉴定费18.00万元。截止本公告之日,周开均、兰维江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与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3月,本公司之三级单位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一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120.00万元。本案经一中院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年6月26日,爆破公司与博一公司达成和解,截止本公告之日,博一公司履行中。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与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城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5,213.3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按实结算原告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工程款合计5,213.33万元(其中:挖土石方593.08万元;混凝土旋挖灌注桩3,472.63万元;电梯设备及安装686.42万元;桩基检测费235.80万元;AB区D22和D25钢筋连接方式变更118.30万元;AB区桩间土开挖及截桩头107.10万元),并在结算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及相应的文明措施费;(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本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建设管理中心就泸州市江阳区西南医疗康健城定向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5月,泸州市江阳区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会议纪要将涉案项目交给泸州市江阳区公共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并与本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2015年9月,泸州市江阳区公共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本公司认真履行施工义务,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非本公司原因所致的施工项目及工程量的增加有权要求按实结算,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6,612.26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6,012.1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012.19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万分之四每日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7月17日为228.46万元);(2)支付贷款利息26.2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6.26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7月17日为3.33万元);(3)支付工程补偿款337.7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37.74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7月17日为4.28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为6,612.26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月,本公司与成都高投就成都高新国际生态总部园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又陆续签订补充协议。2015年11月本公司向成都高投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成都高投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2017年1月,本公司向成都高投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现成都高投尚欠剩余工程款未支付,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与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331.2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1,092.05万元及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共计239.24万元(其中包含从2014年5月31日起以工程款969.6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26.35万元;从2014年3月4日以工程抢险款32.05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8.01万元;从2016年3月18日起以质保金69.9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4.88万元),同时从2017年1月1日起以1,092.0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1月,本公司与武汉长航就民生路长航小区改扩建工程和武汉长江航运中心项目签订了一系列合同性文件。后因各种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出现困难,双方于2014年1月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3月本公司按照该协议书要求完成工程验收及移交,5月完成工程资料移交。但武汉长航一直未按约向本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现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2017年8月,武汉长航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公司支付未移交车辆费用20.50万元,承担因其施工的武汉长江航运中心3#、4#楼地下室缺陷整改工作已实际发生的费用335.35万元,后续地下室地连墙渗漏缺陷治理整改费用1,158.98万元,在抵扣本公司剩余工程款和剩余抢险工程款后,本公司应支付422.78万元;(3)本案本诉与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2017年10月,武汉长航增加反诉请求,请求判令依据《武汉市审计局审计报告》调整解除BT合同费用,并由本公司向武汉长航返还无依据支付的解除BT合同费用2,412.77万元。

(四)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本公司之云南分公司因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河集团”)、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以下简称“会泽卷烟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1,224.42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尾款8,439.24万元(以鉴定报告为准);(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拖欠的工程尾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为597.78万元;(3)赔偿经济损失2,187.40万元。以上三项合计11,224.42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本公司与红河集团签订《会泽卷烟厂就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又就增加工程项目另行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案涉项目于2015年9月由被告全部占用和使用,于2016年1月进行整体竣工验收。现被告尚欠剩余工程款未支付,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与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600.88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575.28万元;(2)支付应增付的文明施工费3.66万元、安全施工费5.90万元、临时设施费7.72万元,合计17.27万元;(3)支付延期开工所致原告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7.79万元;(4)支付2017年6月15日前所产生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970.54万元,并以欠付工程款575.28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清时为止;(5)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二建公司与泰合置业就“泰合·尚渡”酒店、银行办公楼及裙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6月工程完工且质量评定为合格,7月完成工程移交。现泰合置业故意拖延结算办理时间,尚欠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2017年8月,泰合置业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二建公司(1)支付未按总工期按时完工的违约金1,996.00万元(从2010年6月10日算至2015年11月26日止);(2)承担反诉的诉讼费用。

(六)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晟玻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554.5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含到期质保金)1,184.59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0.00万元;(2)承担因违约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350.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4月,三建公司与昊晟玻璃就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含一标段和二标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已于2013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并于2015年6月办完结算。现昊晟玻璃尚欠一标段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且至今未就二标段向三建公司发出开工报告导致三建公司前期资金投入损失,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三级单位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因与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耀实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504.58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1,234.58万元、保证金50.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10.00万元);(2)逾期付款违约(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10.00万元);前述款项暂计1,504.58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市政二公司与恒耀实业签订《金凤电子信息产业园二期标准厂房四标段BT施工(西区)合作协议》。2014年4月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现恒耀实业尚欠剩余工程款未支付,剩余履约保证金未退还,市政二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为国际”)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涉案金额1,056.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1,056.00万元;(2)支付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融资顾问服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中为国际与交建集团签订《融资顾问服务合同》。2017年5月,中为国际居间服务的项目融资已到位,但交建集团未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故中为国际将交建集团诉至法院。

(九)与厦门新长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厦门新长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城钢构”)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15.46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中机中联立即支付工程款758.66万元;(2)中机中联立即支付保固款159.92万元;(3)中机中联立即支付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为150.7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4)中机中联立即支付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保固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为32.35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5)中机中联支付律师费13.79万元;(6)二建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主生产系统1厂房钢结构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6年1月完成结算审核,但被告尚欠工程款未付,故诉至法院。

(十)与任卫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自然人任卫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莱美药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七建公司与莱美药业签订《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特色及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基地项目承包合同》后交由原告具体实施。2013年11月,该工程经预验收合格。因七建公司欠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十一)与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阆中云天”)、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云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02.6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退还多付的工程款416.10,万元;(2)赔偿延期交房损失583.59万元;(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906.771387万元;(4)承担钢材损失款463.32万元、超领材料违约金463.32万元、超报进度违约金505.00万元;(5)承担给原告造成的质量整改、维修损失571.30万元。合计金额3,002.63万元。(6)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2007年,四川云天及重庆云天与十一建公司签订四川省阆中市云天新城酒店小区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工程完工后,因结算、延期交房等事项发生争议,故将十一公司诉至法院。

(十二)与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隆劳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92.26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劳务款680.6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14.41万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以后的利息利随本清);(2)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97.18万元;(3)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十一建公司与骏隆劳务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黄水康复医院工程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土建)》。合同签订后,骏隆劳务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十一建公司尚欠工程劳务费未付、履约保证金未退还,故诉至法院。

(十三)与张传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自然人张传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骏耀”)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1,000.00万元;(2)退还保证金300.00万元并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住建公司与原告就金科·开州财富中心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住建公司尚欠工程劳务费未付、履约保证金未退还,故诉至法院。

(十四)与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海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永建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36.28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1,197.22万元;(2)城建集团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截止起诉之日暂计39.06万元),以上两项合计1,236.28万元;(3)兴永建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锦海兰公司以城建集团名义与兴永建司,就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凤凰湖综合服务区工程C标段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6年底审计完毕,但城建集团尚欠工程款未付,故诉至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2017年利润的影响增加了32.38万元(数据未经审计确认)。

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