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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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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七次更新)摘要

2017-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0版)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本基金未开通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于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开通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于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海通证券(600837.SH)、兴业证券(601377.SH)、中信证券(600030.SH)、方正证券(601901.SH)、广发证券(000776.SZ)、华泰证券(601688.SH)、国泰君安(601211.SH)和国信证券(002736.SZ)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的情形。

广发证券和华泰证券均于2016年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证监会查明,上述两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为此对上述两家证券公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海通证券于2016年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证监会查明,海通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为此对海通证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此外,2017年5月25 日海通证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证监会查明,海通证券存在违规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行为。证监会为此对公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兴业证券于2016 年7 月28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明,兴业证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并未能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监会为此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中信证券和国信证券于2017年5月25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证监会查明,中信证券和国信证券存在违规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行为。证监会为此对公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国泰君安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国泰君安因在督导或推荐相应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反映出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一定缺陷。证监会为此拟责令其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方正证券于2016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经湖南监管局查明,方正证券未对发布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合规审查,该发布行为未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公司也未履行相关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为此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此外,方正证券于2016年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证监会查明,方正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为此对方正证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另外,方正证券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方正证券未依法披露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证监会为此对方正证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海通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方正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和国信证券为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的成份股,因为本基金为采用完全复制方式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产品,所以上述八家证券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警告与处罚等情形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决策。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已扣除了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各项交易费用,但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申购费、赎回费等),计入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3月13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支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贰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0,000元,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重要提示中本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

2、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部分信息;

3、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部分信息;

4、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的部分信息;

5、更新了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

6、更新了基金的业绩部分,数据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

7、在“其他应披露事项”一章,列举了本基金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发布的有关公告。

以上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