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宇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熊美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
单位:元
■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利润表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原因
单位:元
■
报告期内现金流量同比发生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收购上海红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承诺事项
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披露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上海红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临2017-053),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49,000万元现金购买潘红生、上海赫甄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赫甄合伙”)以及宁波裕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0%股权。赫甄合伙和潘红生承诺:在其获得股权转让价款后的6个月之内,用共管账户中的2.8亿元以不高于20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所购买之股票存放于共管账户且不得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买入公司股票时点应提前经公司进行确认,须避开窗口期或交易敏感期)。
截至2017年9月30日,潘红生已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873,402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3%,购买总金额为234,739,082.02元。
2、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事项
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临2017-063),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计划自增持函发出之日(2017年6月19日)起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拟不低于30,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增持价格不高于20元/股。
由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7年7月21日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的价格调整为不高于19.88元/股,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发布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价格调整的公告》(临2017-074)。
截至2017年9月30日,同方股份已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906,4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增持总金额为15,074.30万元;增持后,同方股份持有公司股票114,418,7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16%。
3、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事项
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7年9月15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截至2017年9月底,公司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为8,497,4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27%,成交的最高价为14.50元/股,最低价为13.45元/股,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金额为119,935,974.61元。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剑
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94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7年10月17日起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黄代放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开拓西南市场,带动全资子公司贵州泰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电力科技”)的产品销售,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同意贵州电力科技在贵州投资设立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贵州电力科技持有80%股权,其经营团队合计持有20%股权;经营范围为:输变配电等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咨询服务。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投资注册事宜,并签署本事项相关工商登记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广州泰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为抓住国家配售电改革发展契机,推动公司在配售电及综合能源服务领域的发展,同意公司以广州泰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泰豪”)为平台,进行配售电业务的拓展,为此授权广东泰豪在单个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的投资额度内,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进行智慧能源领域的对外投资。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并办理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6、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决定已死亡的激励对象所获授权益及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的处理并办理已死亡激励对象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7、授权董事会决定因退休而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的处理;
8、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9、授权董事会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范围内确定每位激励对象具体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10、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一切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公司董事杨剑先生、涂彦彬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同意聘任刘立立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刘立立女士,1977年10月出生,重庆大学供热供燃气与空调(供热方向)专业本科毕业,上海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2003年至2017年历任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企划专员、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专员、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等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证券事务代表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19栋-01
联系电话:021-68790276
传真号码:021-68790276
电子邮箱:liulili@tellhow.com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详见《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9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95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到期日为2017年8月20日。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召开了员工持股计划2017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同意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由24个月延长至36个月。详见《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2)
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根据上述文件及监管要求,结合员工持股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展期的顺利实施,公司提议变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具体如下:
一、管理人变更
■
二、独立董事意见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除上述调整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不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变更资产管理机构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96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事项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15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 9:00~16: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夏朝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夏朝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7年11月17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夏朝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夏朝阳先生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17年11月17日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拟审议的议案如下:
■
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本公司2017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征集人夏朝阳先生拟就全部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该征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17年11月10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15日期间每个工作日9:00~16: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d、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注:请在上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b、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c、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注: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在本次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司证券部。其中,信函以公司证券部签署回单视为收到;专人送达的以公司证券部向送达人出具收条视为收到。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公司的指定地址如下:
公司地址: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五楼
邮编:330096
联系人:吕玢邠
电话:(0791)88110590
传真:(0791)88106688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专人送达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四、其他
(一)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则已作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二)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三)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征集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征集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特此公告。
征集人:夏朝阳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表决事项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夏朝阳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2017年11月17日召开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590证券简称:泰豪科技公告编号:2017-097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1月17日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17日
至2017年11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夏朝阳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表决事项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6)。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10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7、临2017-094)。
2、 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全部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杨剑、杨骏、吴菊林、叶敏华、李结平、许全、汪华艳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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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1月13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到本公司证券部登记。
公司地址: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五楼
邮编:330096
联系人:吕玢邠
电话:(0791)88110590传真:(0791)88106688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加盖印章或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0590 公司简称:泰豪科技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