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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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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9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公告编号:2017-04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0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保利中汇广场A栋3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兰亚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王伟东先生、TIAN LIANG先生及独立董事马荣璋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万川先生、周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东先生、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4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议案1为特别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丽梅律师、曾琼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1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7-047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有色”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保利中汇广场A栋3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兰亚平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表决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7-049”)。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7-048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有色”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学超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编制审议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如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期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无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4、公司监事会和监事保证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7-049”)。

公司监事会审议意见:公司本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7-049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落实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017年10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17年6月12日起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釆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修订后的的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为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及2014年1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