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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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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亚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英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获悉,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合称 “上诉人”)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或“被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海洋花园支付其合同款880,400元、逾期违约金101,422.1元【案号:(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

海洋花园于2017年7月6日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获悉,海洋花园于2017年8月2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及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一支付合同款人民币88,04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88,04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一/日,自2014年2月l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二支付合同款人民币792,36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792,36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一/日,自2014年2月l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7)沪01民终10241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36、临2017-049、临2017-055)。

2、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获悉,嘉兴东方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请求平湖市人民法院判令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122万元,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2017)浙0482民初2944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50)。

3、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获悉,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平湖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其工程款本金人民币5,006,803元以及相关违约金、利息人民币1,766,577.86元,共计人民币6,773,380.86元【案号:(2017)浙0482民初2274号】。

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请求判令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损失300,000元【案号:(2017)浙0482民初2274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42、临2017-053)。

4、2016年2月26日,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上诉人”)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等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判令九龙山游艇俱乐部、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九龙山高尔夫俱乐部返还或赔偿属于开发公司应获得的补偿款 22813.55 万元【(2016)沪01民初59号】。

2016年12月6日,开发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初59号】,驳回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20日,开发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字5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2017年8月30日,开发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临2016-149、临2016-157、临2017-059)。

5、2003年11月11日。公司原下属子公司上海迅捷国际印务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公司”)因受欺骗(相关人员因涉及合同诈骗罪已被判刑)将人民币1亿元存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证券营业部,案发后迅捷公司在2005年7月7日至2005年9月20日间仅从广发证券账户累计提取人民币3,367.68万元,账户资金损失6,631.17万元,扣除之前获得的回报收益956.25万元,实际损失为5,675万元。

2008年3月21日迅捷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起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合称“甲方”),经一审、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终审判决甲方赔偿迅捷公司45,399,325.24元,并于2010年3月22日由上海一中院执行终结,从甲方账户强行扣划合计4,699.87万元于当年4月8日全额发还迅捷公司。甲方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申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案件经最高院再审,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最终判决,认定甲方赔偿给公司、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的金额应为22,699,662.62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0)沪一中执1385号执行回转裁定。

2017年7月,甲方再次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要求公司及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损失共计36,253,158.13元(其中上市公司在迅捷印务注销时承继了90%财产,承担90%的费用约为3262.78万元)。

2017年9月2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公司与甲方就(2010)沪一中执1385号执行回转裁定达成和解,截至2017年8月17日,本次执行回转总金额为人民币36,335,444.3 元,海航创新承担前述总金额的90%,即人民币32,701,899.87元。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将分三期支付执行回转款,本金为人民币32,701,899.87元,分期还款期间利息为人民币619,951.05元,合计人民币33,321,850.92元,2017年9月29日,公司已向甲方支付了第一期执行回转款,即人民币500万元(详见公告编号:临2015-005、临2015-039、临2017-066、临2017-072)。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亚军

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7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共11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8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参会监事共5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审核,确定了对本次三季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⑴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⑵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⑶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我们未发现参与《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⑷未发现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淼先生为公司监事暨史禹铭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因公司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选举刘淼先生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至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史禹铭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刘淼先生个人简历

刘淼,男,1978年7月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获取学士学位。2000年7月加入海航,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预算分析中心副主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预算管理中心经理、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等职务。

公司代码:600555/900955 公司简称:海航创新/海创B股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