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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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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鹤山市世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20 证券简称:世运电路 公告编号:2017-030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鹤山市世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51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8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33,910.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161.22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5,749.1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017年4月2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3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定)》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108,000万元用于“年产200万平米/年高密度互连积层板、精密多层线路板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山市世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安公司”)。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定)》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世安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金元证券于2017年6月9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该协议具体内容详细见公司6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鹤山市世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2017年10月27日,公司、世安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四方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世安公司简称“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简称“丙方”,金元证券简称“丁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为 2012006219248012889、2012006219140001743、2012006219130000522、2012006219380000303、2012006219210000182 。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经甲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而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出具授权书,同意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健民、肖晴筝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甲、乙双方应确保授权对象正确,确保授权事项明确、具体和可操作,否则丙方有权拒绝办理。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即丁方)介绍信。丙方经审查甲、乙双方共同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及丁方保荐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原件无误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丁方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丙方应当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一份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有权机关依法查询乙方账户资金情况的,该查询情况丙方负有保密义务,丙方没有义务通知甲方、乙方以及丁方。

乙方凭在丙方处的预留印鉴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结算业务。。

(六)、乙方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发生专户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的,丙方应立即或最迟不晚于次日书面通知乙方及丁方。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甲方和乙方应就新保荐代表人向丙方出具新的授权书。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主动或在丁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因计算机故障等不可抗力致使丙方未能配合丁方调查专户的情形的,丙方无须承担责任。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甲、乙双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协议项下所有工作;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项下所有工作涉及的资金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对资金享有合法、完整的处分权;甲、乙双方以募集或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协议项下工作的,应当向丁方提供合法证明;未提供证明的,丁方可以终止合作协议。

(十一)、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本协议主要目的是为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的监管,原甲、丙、丁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依然有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