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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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2017-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227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尚未开庭仲裁

上市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2,120,00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仲裁,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或“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裁决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向中安消技术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

2017年10月30日,中安消技术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本案将于2017年11月21日开庭仲裁。

仲裁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北楼17层12-13

法定代表人:葛琳

(二)第一被申请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原名陕县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峡州区张茅乡草地村

法定代表人:邱新

(三)第二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人

二、仲裁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案件事实和仲裁理由

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订《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及《陕县张茅乡20MWP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程EPC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上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就陕县张茅乡20兆峰瓦光伏电站项目工程的建设事宜达成约定:“该项目工程的承包方式为EPC总承包;项目价款为人民币152,000,000元;项目支付方式自合同签署之日起满一年的2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全额合同价款,如因申请人原因在付款约定时间内未完成验收手续,付款时间可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约定。”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第一被申请人应将其100%股权质押给申请人,双方配合办理工商质押手续;由于第一被申请人为第二被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承诺提供连带担保。

申请人基于合同约定,已经按时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的部分系统及工程整体均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已经投入使用。申请人已向第一被申请人开具了合同价款的增值税发票,但第一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两位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拖欠申请人的合同价款总计达人民币132,120,000元,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与两位被申请人沟通协商,但未果。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合同款共计人民币132,12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暂计为5,0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纠纷导致申请人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暂计为2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裁决本案仲裁费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责成中安消技术积极应对本次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次仲裁尚未开庭仲裁,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