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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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7—11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33号《关于核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13年6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84,266,9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22,399,641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币26,384,267.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96,015,374元。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国浩验字【2013】702A0001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实际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2013年7月,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泰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及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3年10月,因部分募集资金将由全资子公司成都炭素用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成都炭素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及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泰山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名称: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1030154500002924),将余额转入公司在广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9550880049855600389); 后续销户时结算的利息将一并转入新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协议“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协议“乙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乙方”)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049855600389,截至2017年9月30日,专户金额为335,864,595.27元;该等余额不包括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0亿元,甲方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直接归还至在乙方开立的专户。该专户用于甲方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等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甲方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一级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前述法规和规定有更新,也应严格遵守。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为有效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丙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多种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将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予配合。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宇辉、董曦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