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9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各减持公司股份336,140股,共计672,280股。截至本公告日,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均已实施完毕。
一、股东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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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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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在《招股说明书》中均做出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形。
2、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副总经理,毛绍融、赵大为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减持所持有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不超50%。截至目前该承诺在正常履行中,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形。本次减持亦不违反该承诺。
四、其他情况
1、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减持股份严格遵守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