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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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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17-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70版)

A股代码:600026.SH A股简称:中远海能 H股代码:01138.HK H股简称:中远海能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2017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

除中远海运集团外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公司H股股东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若发行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中远海运集团外,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的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具体发行价格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上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接受市场询价,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中远海运集团将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如公司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发行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即不超过806,406,572股(含806,406,572股),具体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中远海运集团承诺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42亿元。

5、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由中远海运集团认购的部分,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部分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4亿元(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审批通过的金额为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1)新购14艘油轮;(2)购付2艘巴拿马型油轮(7.2万吨级)。

7、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8、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0、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在本预案“第五节 利润分配情况”中对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进行了说明,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1、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及采取的填补措施”。

释义

本预案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数字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法定名称: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OSCO SHIPPING Energy Transportation Co., Ltd.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0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18号18楼

A股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简称:中远海能

A股股票代码:600026

H股股票上市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股股票简称:中远海能

H股股票代码:01138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

成立日期:1994年5月3日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5967678

传真:021-65966160

公司网址:www.coscoshippingenergy.com

电子邮箱:ir.energy@coscoshipping.com

经营范围:主营沿海、远洋、长江货物运输,船舶租赁,货物代理、代运业务;兼营船舶买卖、集装箱修造、船舶配备件代购代销,船舶技术咨询和转让;国内沿海散货船、油船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及船舶检修、保养;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航运行业拉开整合序幕,规模化成为行业发展趋势

航运业是资本、技术密集的高投入产业,在行业战略调整的过程中,大规模企业并购和整合重组已成为全球航运市场的主旋律,将推动船东向集中化、大型化发展。2016年,中远集团和中国海运两大国内海运集团重组,中外运长航集团整体并入招商局集团,法国达飞收购东方海皇,赫伯罗特收购阿拉伯联合轮船,马士基收购汉堡南美等合并案例进一步明确了规模化成为航运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中远海能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购建各型油轮,有利于扩大公司规模、壮大公司实力,提升公司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

2、“海运强国”成为国家战略,“一带一路”推进全球化布局

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正式将建设“海运强国”上升至国家战略,并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以及“组织实施”等四个方面规划了完善的建设路径,为海运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政策机遇。随着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建设得到亚洲乃至世界范围的热烈响应,中国能源公司加快海外开拓的步伐,积极参与海外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同时我国又吸引海外能源企业投资国内能源合作项目,在石油炼制和销售方面建立战略联盟。在中国能源“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新格局下,公司建设全球网点,与中国以及全球各大能源企业合作,积极实施“东拓西进”战略,开拓“第三国”运输,寻求更多合作机会。

3、能源消费重心持续东移,“国油国运”助力油运业崛起

全球石油需求持续上涨带动石油海运周转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而受欧美原油进口持续下降,中国、印度等亚太国家原油进口不断增加的推动,国际航运资源持续重心东移,尤其向中国转移。根据Drewry预计,到2020年,全球油轮海运需求将达129,460亿吨海里,较2016年增长9.2%,其中原油海运需求将达到99,760亿吨海里,较2016年增长8.1%。根据海关总署统计,2016年中国原油进口量达3.81亿吨,同比增长13.6%,为2010年以来最大年增幅,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达65.4%。随着油气改革的持续推进,国内原油进口权以及进口原油使用权两权放开,地方炼油产能持续增加,中国原油进口市场仍有较大增量空间。在“国油国运”的战略指引下,我国原油运输企业在中国原油进口运输市场的占有率将不断提升,从而助推国内油轮船队实现跨越式发展。

4、公司做大做强能源运输,把握行业和政策战略机遇

在集团整合大背景下,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剥离散运业务并扩张能源运输,重组完成后,公司成为中远海运集团专营能源运输的上市平台,主营业务为油品运输及LNG运输,规模实力发生了质的飞跃。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油轮船队总运力规模全球领先,自有(全文"自有"包含公司拥有并自行运营的船舶,以及公司拥有并租出船舶运力。)及租入油轮船舶120艘,1,834.62万载重吨;持有订单10艘,192.20万载重吨。公司还将中国仅有两家LNG运输公司股权整合至同一平台,共经营LNG船舶14艘,225.37万立方米;持有订单20艘,345.60万立方米。在“海运强国”、“一带一路”、“国油国运”等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依托我国庞大的能源市场和日益旺盛的能源运输需求,公司仍需进一步扩充能源运输运力,保持长期竞争力。

5、大力支持“国轮国造”政策,促进海运体系可持续发展

船舶工业是为水上交通、海洋资源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现代综合性和战略性产业,是国家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海运强国战略的基础和重要支撑。《中国制造2025》更把“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作为十大重点发展领域之一加快推进。目前,我国船舶工业的“造船完工量”、“新承接订单量”以及“手持订单量”三大指标位居全球第一,是名副其实的造船大国,但在节能环保的新型油轮、LNG船等高端船型建造方面的竞争力仍显不足,国内船厂亟需资金支持用于转型升级,尽快实现高端船型的“国轮国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新造和购建油轮,由国内造船厂负责建造,将是对我国船舶工业以及国家海运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持。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1、抓住造船成本低的有利时机,实现低成本扩充运力

能源运输业规模效应突出,在全球能源消费呈现新特征的背景下,各能源运输企业船队均在朝着大型化和规模化发展,公司同步提出“船队规模继续保持世界领先”的发展战略,以增强竞争实力、扩大竞争优势。根据Clarksons数据库统计,当前国际油轮各主要船型市场造价全面低于过往20年市场平均造价。随着全球经济缓慢复苏,受市场供求以及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因素影响,预计造船价格进一步下跌的空间有限。以较低的成本新造船舶有利于降低船只平均折旧成本,提升公司油运船队的盈利能力。因此,公司计划把握有利时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现低成本扩张运力。

2、优化船型和船龄结构,打造全球领先的油运船队

按照现有订单的造船进度,公司船队在2018年以后无在建运力,现有运力逐步步入老龄。到“十三五”期末,公司将有26艘自有船舶的船龄超过15年,其中包括5艘VLCC,3艘苏伊士型油轮,3艘阿芙拉型油轮和4艘巴拿马型油轮,并有过半数船舶的船龄超过10年,老旧船舶的运营成本将显著高于新船。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新建各型油轮,可在“十三五”期间持续优化船队船龄结构,打造全球领先的油运船队,并有利于降低燃油成本等船舶运营成本。同时,公司本次新造和购建不同类型的油轮,有利于抓住能源运输各细分市场的阶段性发展机遇,提升公司在各细分市场的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负债规模331.3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到54.82%。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将筹集到稳定的长期资金,优化资本结构,拓展债务融资空间,进一步提升财务稳健性,助力公司业务全面、可持续发展。

4、本次发行体现集团对公司发展的强有力支持

围绕“规模增长、盈利能力、抗周期性和全球公司”四个战略维度,中远海运集团着力布局航运、物流、金融、装备制造、航运服务、社会化产业和基于商业模式创新的互联网+相关业务“6+1”产业集群,进一步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全力打造全球领先的综合物流供应链服务商。公司系中远海运集团以油气运输业务为核心的专业化能源运输平台,是集团内部最优质的资产之一。中远海运集团出资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积极增持公司股份,体现了集团对公司发展的强力支持,也彰显了集团对公司长远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

除中远海运集团外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公司H股股东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若发行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中远海运集团外,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的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具体发行价格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上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接受市场询价,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中远海运集团将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如公司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

中远海运集团承诺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42亿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不会发生变化。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六个月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

除中远海运集团外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公司H股股东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若发行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中远海运集团外,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的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具体发行价格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上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接受市场询价,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中远海运集团将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如公司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发行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即不超过806,406,572股(含806,406,572股),具体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中远海运集团承诺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42亿元。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由中远海运集团认购的部分,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部分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限售期满后,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九)决议的有效期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决议之日起12个月。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4亿元(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审批通过的金额为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1)新购14艘油轮;(2)购付2艘巴拿马型油轮(7.2万吨级)。

六、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前,拟参与认购的中远海运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现通过中国海运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8.56%的股份,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中,中国海运需回避表决。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中远海运集团通过中国海运间接持有本公司38.56%的股份,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远海运集团100%的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假设发行价格为6.81元/股,不低于2016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中远海运集团认购42亿元,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远海运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45.00%,仍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下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1、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2、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3、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授出清洗豁免(如需);

4、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节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远海运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除中远海运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公司H股股东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若发行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远海运集团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中远海运集团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

注册资本:1,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2月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MMXL

经营范围: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自有船舶租赁;船舶、集装箱、钢材销售;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码头和港口投资;通讯设备销售,信息与技术服务;仓储(除危险化学品);从事船舶、备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股权投资基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国海运直接持有中远海能153,692.46万股A股股份,中国海运及其附属公司通过集合计划持有中远海能1,770.70万股A股股份,合计持有中远海能155,463.16万股A股股份,占中远海能总股本比例为38.56%,为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

中国海运的唯一股东为中远海运集团,中远海运集团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是中远海运集团的唯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发行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图如下:

(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2015年8月,中远集团与中国海运启动实施改革重组;2016年2月18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2016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将其持有的中远集团100%权益和中国海运100%权益无偿划转给中远海运集团,中远集团和中国海运成为中远海运集团附属全资企业。

新成立的中远海运集团围绕“规模增长、盈利能力、抗周期性和全球公司”四个战略维度,形成了航运、物流、金融、装备制造、航运服务、社会化产业和基于商业模式创新的互联网+相关业务“6+1”产业集群,成为以航运、综合物流及相关金融服务为支柱,多产业集群、全球领先的综合性物流供应链服务集团。

(四)最近一年的简要会计报表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7]第10221号《审计报告》,中远海运集团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2016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2016年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2016年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五)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处罚等情况

中远海运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

中远海能于2016年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重组完成后,公司出售全部散运业务,同时购买从事油运业务、LNG运输等业务的大连远洋100%股权,中远海能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油品运输业务及LNG运输业务。

中国海运为中远海能的直接控股股东,除中远海能外,中国海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不从事油品运输业务及LNG运输业务,与中远海能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中远海运集团为中国海运的唯一股东,是中远海能的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本部仅有管理职能,并不直接经营具体业务。中远海运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中远集团、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和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等,均不从事油品运输业务及LNG运输业务,与中远海能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远海运集团、中国海运及该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油品运输及LNG运输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015室)

二〇一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