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1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香江债”投资者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7-069

债券代码:122339债券简称:13香江债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香江债”投资者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43

回售简称:香江回售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2月11日

特别提示:

1、根据《香江控股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8.48%。

2、根据《香江控股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在第3个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内登记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本次回售等同于“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香江债”债券,请“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谨慎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5、本公告仅对“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回售资金发放日是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3香江债”债券第3个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

为保证投资者能顺利行使回售选择权,现将回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3香江债。

3、 债券代码:122339。

4、 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5、 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3+2)期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

7、 债券利率: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8.48%。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12月10日。

10、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1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若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16、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43 回售简称:香江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9日。

3、回售价格: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张。

4、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回售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债券的兑付日:2017年12月11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7、本公司将于2017年12月11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3香江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债券回售的风险。

三、回售债券的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2月1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期间的利息,利率为8.48%。每手(面值1,000元)“13香江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4.8元(含税)。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3香江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 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 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本次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13香江债”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香江控股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即人民币100元/张。

六、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9日。

七、回售的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9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4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香江债”债券。请“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审慎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3香江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 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 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 发行人

名称: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3406A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香江控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联系人:舒剑刚

联系电话:020-34821006

传真:020-34821008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项目主办人:张炳军、何进

项目组人员:王晓红、付新雄、魏海涛、黄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国企大厦A座4层

联系电话:0755-83288631

传真:0755-83288321

3、 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