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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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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7-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228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11月0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总裁兼董事付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视为弃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质押全资子公司股权为公司申请融资作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同意以上述担保方式为公司本次融资提供担保。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或其授权代表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及办理本次申请融资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所有相关协议(含担保协议),变更融资对象,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需求调整本次申请融资相关的具体事项,在融资额度及公司资产范围内调整抵押物、担保物、担保方式等。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安消投资拟出售同普路800弄办公楼暨签订〈办公楼转让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中安消投资出售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1号-5号办公楼(以下简称“标的物业”),标的物业地上部分建筑面积约21,125.9平方米(以产证面积为准),交易单价为人民币42,602元/平方米,交易总价为人民币9亿元,并同意公司与杭州仟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办公楼转让之框架协议》。同时,为及时高效完成本次资产出售事宜,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全权处理有关公司本次资产出售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收购主体,并签署相关协议。

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中安消投资签订〈框架协议〉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中安消投资签订《框架协议》提供担保。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或其授权代表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及办理本次担保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所有相关协议(含担保协议)。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229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质押全资子公司股权

为公司申请融资作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最高人民币3亿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均为人民币0元。

●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正常的运营资金需求,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3亿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以质押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100%股权的形式为公司本次融资申请作担保。(具体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订相关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13497

法定代表人:涂国身

注册资本:128302.0992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一楼

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财务及更多信息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2017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安消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版)、《中安消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担保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或其授权代表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及办理本次申请融资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所有相关协议(含担保协议),变更融资对象,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需求调整本次申请融资相关的具体事项,在融资额度及公司资产范围内调整抵押物、担保物、担保方式等。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质押全资子公司股权为公司申请融资作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同意以上述担保方式为公司本次融资提供担保。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或其授权代表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及办理本次申请融资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所有相关协议(含担保协议),变更融资对象,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需求调整本次申请融资相关的具体事项,在融资额度及公司资产范围内调整抵押物、担保物、担保方式等。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以质押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100%股权的形式为公司本次融资申请作担保,系为满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担保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2,733,705,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1.8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230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安消投资拟出售同普路800弄办公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向杭州仟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1号-5号办公楼,标的物业地上部分建筑面积约21,125.9平方米(以产证面积为准),交易单价为人民币42,602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9亿元(大写:人民币玖亿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投资”或“甲方”)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拟与杭州仟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仟意”或“乙方”)签订《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仟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1号-5号办公楼转让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出售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1号-5号办公楼(以下简称“标的物业”),标的物业地上部分建筑面积约21,125.9平方米(以产证面积为准),交易单价为人民币42,602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9亿元(大写:人民币玖亿元)。无论本条约定的建筑面积与产证登记的面积是否一致,交易总价均不再变更。该框架协议尚未签署。

2017年11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安消投资拟出售同普路800弄房产暨签订〈办公楼转让之框架协议〉的议案》,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资产出售事项为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名称:杭州仟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姜世淦

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

住所: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5幢1205室

经营范围:接受企业委托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项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杭州仟意资产总额1070.27万元,负债总额69.12万元,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9.12万元,资产净额1001.14万元,营业收入77.89万元,净利润1.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4万元。

杭州仟意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拟出售的标的物业为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1号-5号办公楼,标的物业地上部分建筑面积约21,125.9平方米(以产证面积为准),无论本条约定的建筑面积与产证登记的面积是否一致,交易总价均不再变更。

截至本公告日,该标的物业存在抵押的情况如下:

2016年4月20日,中安消投资(作为抵押人)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外滩支行(作为抵押权人)签署《抵押合同》(编号:3661082016002-1)。

2016年12月15日,中安消投资(作为抵押人)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江宁支行(作为抵押权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上述抵押事项涉及的借款情况如下:

除上述事项外,该标的物业的产权清晰,不存其他的抵押、担保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公司已聘请上海财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为交易标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节点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评估方法为比较法、收益法。普陀区同普路800弄1-5号的房产评估价为9.4619亿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有意整体转让其拥有的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1号-5号办公楼,乙方有意指定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受让该标的物业。

2、《框架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5000万元定金至共管账户。

3、在甲方和项目公司已签订备案合同(网签)且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或乙方书面同意放弃未满足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5.1亿元,连同5000万元定金,合计5.6亿元作为第一期交易款。第一期交易款仅可用于归还标的物业现有抵押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自产权登记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账户支付人民币3亿元作为第二期交易款。

5、剩余4000万元作为第三期交易款自甲方交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账户支付。

6、框架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即生效。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处置的房产为公司非核心资产,主要用于化解公司流动性风险,降低公司负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协议的最终履行将有利于公司资产盘活,减轻负债。同时,鉴于本次出售资产相关协议仍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且相关协议仍有部分先决条件需要达成,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先决条件而调整或者变更合同的可能性,公司会根据协议签署以及履行的实际过程,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231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中安消投资签订《框架协议》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公司累计为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6亿元。

●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投资”)拟与杭州仟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仟意”)签订《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仟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1号-5号办公楼转让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完成,经交易双方确认,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订相关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1CN0T

法定代表人:吴巧民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二楼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信息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安消投资资产总额94,323.43万元,负债总额64,069.00万元,银行贷款总额32,625.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1,422.24万元,资产净额30,254.42万元,营业收入12.85万元,净利润10,254.4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979.17万元。

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安消投资资产总额99,711.33万元,负债总额69,327.21万元,银行贷款总额29,25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8,680.44万元,资产净额30,384.12万元,营业收入688.40万元,净利润129.7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097.6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担保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或其授权代表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及办理本次担保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所有相关协议(含担保协议)。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中安消投资签订〈框架协议〉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中安消投资签订《框架协议》提供担保。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或其授权代表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及办理本次担保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所有相关协议(含担保协议)。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为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签订《框架协议》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系为保证《框架协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由公司为中安消投资签订《框架协议》提供担保;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2,733,705,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1.8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17-232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14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7年10月3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41.15%股份的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质押全资子公司股权为公司申请融资作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中安消投资签订《框架协议》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7年10月3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11月14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号国盛中心1号座上海国丰酒店2楼宴会厅1(近云岭东路)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14日

至2017年11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披露。

议案2、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0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1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7-233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7年

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1月13日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发行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13日(由于2017年11月11日为周六,故延至2017年11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中安消,代码136821

3、发行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1亿元;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99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前两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1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计息期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1月1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4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1月10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0日

2、付息日:2017年11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中安消”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涂国身

联系人:王蕾

联系电话:021-61070029

邮政编码:200062

网址:http://www.600654.com/

2、主承销机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333号世纪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金恬恬

联系电话:021-68815285

邮政编码:20021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