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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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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竞得土地项目的公告

2017-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30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竞得土地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江西腾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在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以人民币25,298.87万元最高有效报价竞得宗地编号DGD2017017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上述项目地块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竞买上述项目地块需支付的成交价款未超过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即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的100%),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成交确认书》的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书及合同。

鉴于未来公司可能就部分房地产项目引入合作者,将影响公司在项目中所占权益比例。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30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买情况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简介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城”)以13.51亿元竞得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全资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地产”)、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实业”)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民爆”)挂牌出售转让的杭州中大圣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圣马”)及浙江物产良渚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良渚”)等15家公司股权组成的股权资产包,同时公司同时承接物产中大及其子公司截至2016年11月29日对标的公司及对物产中大控股子公司杭州富阳中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中大酒店”,系富阳中大的全资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杭州富阳碧水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计91.18亿元的应收债权。本次交易总成交金额(包括股权竞得价款及承接债权金额)为104.69亿元。

1、本次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中大地产持有的14家公司股权(包括:中大圣马50%股权、浙江中大正能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正能量”)98.2%股权、武汉市巡司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巡司河”)85%股权、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十里”)85%股权、四川思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科技”)85%股权、成都浙中大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浙中大”)98.11%股权、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南昌”)70%股权、宁波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汽车城”)100%股权、富阳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中大”, 现名称变更为杭州富阳碧水源房地产有限公司)93.5%股权、中大房地产集团上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上虞”)98.2%股权、江西中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投资”)85%股权、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圣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圣马”)60%股权、南昌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中大”)90%股权、杭州中大银泰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城购物中心”)49%股权)以及物产实业和物产民爆分别持有的物产良渚90%和10%股权共同组成一个股权资产包;以及物产中大及其子公司截至2016年11月29日对标的公司及其项下投资的富阳中大酒店合计91.18亿元的应收债权。

2、本次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大地产、物产实业和物产民爆。

3、本次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为公司在浙江产交所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竞得中大圣马及物产良渚等15家公司股权组成的股权资产包,同时承接物产中大及子公司对标的公司及其项下投资的富阳中大酒店截至2016年11月29日的应收债权91.18亿元。

4、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总成交金额(包括股权竞得价款及承接债权金额)为104.69亿元,包括中大圣马及物产良渚等15家公司股权组成的股权资产包13.51亿元(公司以此最高报价竞得资产),及物产中大及子公司对标的公司及其项下投资的富阳中大酒店的应收债权91.18亿元。

标的资产中各家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分别为:

(1)中大圣马5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8,478.12万元;

(2)中大正能量98.2%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1,859.19万元;

(3)武汉巡司河8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2,991.09万元;

(4)武汉十里8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41,614.33万元;

(5)思源科技8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9,343.05万元;

(6)成都浙中大98.11%股权的转让价格为44,826.80万元;

(7)中大南昌7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51,501.47万元;

(8)宁波汽车城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9,885.86万元;

(9)富阳中大93.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5,645.97万元;

(10)中大上虞98.2%股权的转让价格为5,792.77万元;

(11)中地投资8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171.35万元;

(12)南昌圣马6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464.11万元;

(13)南昌中大9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5,936.75万元;

(14)银泰城购物中心49%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532.81万元;

(15)物产良渚90%、10%股权的转让价格分别为3,095.05万元和343.89万元。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合同约定,阳光城受让物产中大及子公司对标的公司及其项下投资的富阳中大酒店截至相关合同签订日(即2016年11月29日)的应收债权91.18亿元,上述应收债权金额已经《中大地产及物产实业与标的公司关于资金拆借的债权债务专项审计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16)Ⅷ-0008号)确认。

5、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6、过渡期损益安排

过渡期指标的股权挂牌转让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即2016年3月31日)至股权交割日的期间。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过渡期内,各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其损益由公司按照受让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在已明确的评估基准日至相关合同签订日(即2016年11月29日)期间,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已分配的利润除外(该等已向转让方分配的利润归交易对方所有)。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将保证和促使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标的公司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对方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作妥善处理。

(二)本次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

1、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2017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2)2017年1月2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的批准和授权

(1)2016年8月24日,中大地产、物产实业、物产民爆作出有效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2016年9月26日,物产中大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3)2016年9月26日,中大地产、物产实业、物产民爆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4)2016年10月13日,物产中大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大圣马50%股权、中大正能量98.2%股权、武汉巡司河85%股权、武汉十里85%股权、思源科技85%股权、成都浙中大98.11%股权、中大南昌70%股权、宁波汽车城100%股权、富阳中大93.5%股权、中大上虞98.2%股权、中地投资85%股权、南昌圣马60%股权、南昌中大90%股权、银泰城购物中心49%股权以及物产良渚100%股权已转让至公司,上述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全部完成。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公司已于2016年12月5日前向浙江产权交易所支付了标的股权转让价款135,120.00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3、债务偿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已向中大地产及物产实业偿付完成本次重组的全部股东借款。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三、人员更换或调整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阳光城在本次交易交割过程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一)2017年4月10日,公司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肖马先生、刘敬东先生、陈汉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二)2017年4月1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陈霓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罗瑞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2017年7月10日,公司2017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朱荣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同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朱荣斌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长。

除上述情况外,阳光城在本次交易交割过程中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说明

(一) 重组实施过程中以及实施后,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二) 重组实施过程中以及实施后,公司未发生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和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和承诺的行为。

六、说明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经完成了本次交易标的过户,公司完成了全部债务款项的偿还。后续,交易各方将按照《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要求,继续履行本次交易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七、独立财务顾问对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认为:

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标的股权已过户至阳光城名下,标的债权已完成转移;公司已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偿付了全部股东借款;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法律顾问对本次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博金律师认为:

(一)本次重组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股权已过户至阳光城名下,标的债权已完成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已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偿付了全部股东借款;

(三)在交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组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修订稿)。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31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承诺

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1月5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城”)第八届董事局第八十九次会议和2017年1月24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并于2017年1月6日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司披露日,本次购买资产相关事宜全部完成。已有杭州中大圣马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正能量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市巡司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思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浙中大地产有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宁波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富阳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富阳碧水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上虞有限公司、江西中地投资有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南昌圣马房地产有限公司、南昌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中大银泰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物产良渚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15家标的公司的相关股权完成了工商过户手续;同时,公司已向中大地产及物产实业偿付了股东借款911,789.41万元,并已履行还款义务。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交易方所出具的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序号承诺方承诺类型 承诺主要内容
1中大地产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中大地产承诺,及时向阳光城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阳光城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产实业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物产实业承诺,及时向阳光城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阳光城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物产民爆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物产民爆承诺,及时向阳光城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阳光城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上市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和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本公司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本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和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关于诚信守法情况的承诺 “1、本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

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阳光城集团已披露其在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如阳光城集团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阳光城集团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6阳光集团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阳光城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投资任何与阳光城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如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阳光城所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有关的业务,本公司将通知阳光城上述商业机会,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若阳光城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阳光城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3、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阳光城所有,本公司将向阳光城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新增上市公司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审议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4、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阳光城集团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5、本公司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的阳光城集团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具备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保证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领薪,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中兼职。

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公司。

3、保证本公司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3、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公司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

六、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阳光城集团已披露其在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如阳光城集团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阳光城集团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本次交易的部分标的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重组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如上述部分标的股权过户事宜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罚款、标的股权变更税费等),本公司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吴洁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阳光城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投资任何与阳光城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如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阳光城所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有关的业务,本人将通知阳光城上述商业机会,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若阳光城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阳光城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3、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阳光城所有,本人将向阳光城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新增上市公司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4、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阳光城集团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5、本人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的阳光城集团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具备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保证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领薪,不在本人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中兼职。

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人。

3、保证本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与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3、保证本人以及本人的关联企业的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独立于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

2、保证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

六、本人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阳光城集团已披露其在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如阳光城集团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阳光城集团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承诺方承诺类型 承诺主要内容
1中大地产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中大地产承诺,及时向阳光城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阳光城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产实业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物产实业承诺,及时向阳光城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阳光城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物产民爆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物产民爆承诺,及时向阳光城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阳光城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上市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和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本公司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本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和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关于诚信守法情况的承诺 “1、本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

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阳光城集团已披露其在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如阳光城集团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阳光城集团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6阳光集团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阳光城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投资任何与阳光城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如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阳光城所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有关的业务,本公司将通知阳光城上述商业机会,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若阳光城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阳光城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3、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阳光城所有,本公司将向阳光城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新增上市公司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审议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4、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阳光城集团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5、本公司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的阳光城集团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具备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保证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领薪,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中兼职。

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公司。

3、保证本公司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3、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公司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

六、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阳光城集团已披露其在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如阳光城集团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阳光城集团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本次交易的部分标的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重组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如上述部分标的股权过户事宜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罚款、标的股权变更税费等),本公司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吴洁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阳光城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投资任何与阳光城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如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阳光城所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有关的业务,本人将通知阳光城上述商业机会,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若阳光城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阳光城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3、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阳光城所有,本人将向阳光城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新增上市公司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4、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阳光城集团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5、本人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的阳光城集团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具备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保证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领薪,不在本人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中兼职。

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人。

3、保证本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与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3、保证本人以及本人的关联企业的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独立于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

2、保证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

六、本人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阳光城集团已披露其在报告期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如阳光城集团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阳光城集团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