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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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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9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17年10月30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7年11月3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商晓波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及拟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细内容于2017年11月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9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66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81,145,90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0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17,999,989.0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0,082,597.7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87,917,391.2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8月15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第5-12号)。

二、非公开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鸿路钢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2015年11月25日进行了公告。

2、2015年12月10日,鸿路钢构依法定程序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2015年12月11日进行了公告。

3、鸿路钢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部分事项》、《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2016年2月18日进行了公告。

4、2016年3月4日,鸿路钢构依法定程序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部分事项》、《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2016年3月5日进行了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由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共同实施,本项目总投资20,3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8,28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020万元。详细内容于2016年8月3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经公司设备智能化技改小组提议,2017年第八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的实施方案,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募集资金5481万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现公司增设全资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一个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7年11月3日,公司(甲方1)、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甲方2)(以下甲方1、甲方2合称为“甲方”)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

账户名称: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7635101040013012

银行地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

金额(人民币):54,810,000.00元

用途:“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1、甲方2共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同时,甲方1负责督促并确保甲方2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曲海娜、胡军可以随时到乙方、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乙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从乙方或丙方专户中支取的金额共计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及甲方12个月以内累计从乙方及丙方专户中支取的金额共计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均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或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丁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二)》;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