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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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17-048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17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10月19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7年10月2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公告编号:2017-049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下午15:00—2017年11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颜如珍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50,958,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756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49,239,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640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1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6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颜如珍女士主持,公司6名董事、3名监事出席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其中,董事长刘海云委托董事颜如珍出席,副董事长刘珊委托董事孙昀出席,独立董事刘晓一委托独立董事丘运良出席,监事杨广生委托监事会主席陈景辉出席。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958,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958,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1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08,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1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相关关联股东陈景辉(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500,000股)、刘庆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00,000股)、田力(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温良茂(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颜健昌(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已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08,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1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相关关联股东陈景辉(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500,000股)、刘庆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00,000股)、田力(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温良茂(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颜健昌(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08,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1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相关关联股东陈景辉(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500,000股)、刘庆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00,000股)、田力(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温良茂(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颜健昌(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海云先生近亲属刘庆云先生、刘云飞先生、颜健昌先生、 刘碧波女士作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58,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96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刘海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6,725,000股)、颜如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25,000股)、刘庆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00,000股)、颜健昌(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1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刘海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6,725,000股)、刘珊(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000,000股)、孙昀(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800,000股)、颜如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25,000股)、陈景辉(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500,000股)、刘国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45,000股)、温良茂(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刘庆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00,000股)、田力(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颜健昌(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1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刘海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6,725,000股)、刘珊(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000,000股)、孙昀(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800,000股)、颜如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25,000股)、陈景辉(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500,000股)、刘国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45,000股)、温良茂(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刘庆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00,000股)、田力(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颜健昌(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1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刘海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6,725,000股)、刘珊(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000,000股)、孙昀(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800,000股)、颜如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25,000股)、陈景辉(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500,000股)、刘国平(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45,000股)、温良茂(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刘庆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00,000股)、田力(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颜健昌(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0,000股)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谦姚奥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