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7-04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ST 新亿问询函回复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288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 :
2017年11月3日晚间,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或公司)披露了公司董事会以及相关股东对我部问询函的回复,以及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股东落实以下要求:
一、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提议股东)披露称,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针对提议股东的回复,逐项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公司现任董事会称提议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提出六方面理由。请提议股东针对公司董事会的上述回复理由,逐项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提议股东拟在上海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股东称会议召开地点并非公司注册地,但有公司现任董事会三名成员的指令为依据。前期,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仅选举产生了三名董事,未有效产生新一届董事会。请提议股东说明该三名董事代表公司董事会发布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指令的依据。请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提议股东回复称,公司及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即2017年10月13日前)未作出任何回应。而公司董事会称,未收到提议股东以任何形式提交的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料。请公司董事会以及提议股东分别核实上述情况,说明相关提议资料是否准确送达公司董事会。
五、律师事务所在核查提议股东之间、提议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时,仅引用了2016年3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和提议股东出具的说明。请律师事务所说明对上述问题的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是否审慎。
六、提议股东披露,不存在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请提议股东说明,在提名四名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多数席位的情况下,称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合理性及依据。请律师事务所发表明确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委托人的陈述和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请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说明其核查程序以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请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相关股东以及中介机构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并确保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要求,并于2017年11月7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此期间,相关各方应当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