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公告编号:2017-050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7年10月31日,公司以书面送达的方式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送达各位董事。2017年11月3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颜如珍召集和主持,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其中董事长刘海云、副董事长刘珊、独立董事刘晓一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6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刘传伟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因此,激励对象由46人相应减至45人。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具体内容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4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2人回避(董事长刘海云先生、董事颜如珍女士为存在关联关系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11月3日,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32.00万股,授予价格为25.10元/股。
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具体内容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002789证券简称:建艺集团公告编号:2017-051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7年10月31日,公司以书面送达的方式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送达各位监事。2017年11月3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此次监事会。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监事杨广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监事会主席陈景辉先生为关联人士,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2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海云先生近亲属刘庆云先生、刘云飞先生、颜健昌先生、刘碧波女士作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2、2017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海云先生近亲属刘庆云先生、刘云飞先生、颜健昌先生、刘碧波女士作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0月30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海云先生近亲属刘庆云先生、刘云飞先生、颜健昌先生、刘碧波女士作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5、2017年11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刘传伟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因此,激励对象由46人相应减至45人。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就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已就调整后的股票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调整后的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3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授予45名激励对象732.0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3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简述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46人,具体分配如下表:
■
4、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5、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25.10元。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以上“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海云先生近亲属刘庆云先生、刘云飞先生、颜健昌先生、刘碧波女士作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2、2017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海云先生近亲属刘庆云先生、刘云飞先生、颜健昌先生、刘碧波女士作为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0月30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海云先生近亲属刘庆云先生、刘云飞先生、颜健昌先生、刘碧波女士作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5、2017年11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刘传伟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因此,激励对象由46人相应减至45人。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3日,该授予日是交易日,且不属于以下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5.10元;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45人,首次授予数量732.00万股,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不含预留部分):
■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3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五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8,110.72万元,则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3日,并同意以25.10元/股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73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就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已就调整后的股票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调整后的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建艺集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艺集团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