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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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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投服中心公益股东特殊的
普通股权利

2017-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陈洁

目前实践中,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活动在资本市场获得了良好的反响和积极的评价,然而,有关持股行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回应却较为滞后,其中,投服中心的股东角色定位,尤其是投服中心作为公益股东的特殊股东权利配置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建构问题亟待破解。

一、投服中心作为公益股东的基本定位

我国目前公司法架构下的股东权利配置实质上还属于典型的法定一元化模式,相应的股份类型也仅表现为单一的普通股。因此,投服中心是普通股股东。投服中心虽然仅持有一手股票,但它与控制股东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致的,都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同时,由于其特殊的组织性质与功能定位,决定着投服中心是特殊的普通股股东。投服中心是以股东利益代表者和利益维护者的身份成为中小投资者利益组织化的有效载体,其本质特征在于,其既可以通过自身的特殊投资者身份独立行使权利,也可接受个体投资者权利的让渡,并以其专业的知识、组织的力量来实现保障投资者个体权利的宗旨。因此,投服中心的股东权配置应当与其保护股东权益的制度预设目标相契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未对投服中心的特殊权利配置予以规范,但从制度目标实现机制以及域外经验考察,公益性投资者维权组织的股东权利应该有别于普通的小股东权利,大致围绕着两个基本维度展开:一是赋予维权组织某些特殊的股东权利不受持股数量与时间限制的权能;二是赋予维权组织能够较为便利地代表其他中小股东寻求诉讼救济的股权的处分权能。

二、公益股东特殊权利配置的内在机理

1.公益性。投服中心公益股东权利应予特殊配置的核心和基础是公益性。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上不特定投资者的权益,促使上市公司等忠实审慎勤勉经营,维持证券市场信心和证券市场秩序,这是投服中心的公益性目的。

2.目标正当性。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正效益性主要表现为:一是提升广大投资者的行权水平和维权能力;二是提升投资者理性程度;三是提升投资者的维权信心。目标正当性是投服中心作为公益股东获取特殊股东权配置的前提条件。

3.效益性。从公司法理出发,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的推陈创新也需要符合效益优先的构造理论。投服中心作为中小投资者利益团体的代表人,其要以有限资源实现最优行权效果,就必须获得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科学的持股行权决策机制。

4.权利配置和预设目标的匹适度。就权利配置而言,一方面,从投服中心的功能定位出发,针对类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维权方式,公司法应当给予必要的股东资格特殊限制的豁免,以满足投服中心的持股行权需求。另一方面,权利配置和预设目标的匹适度也是公益股东获取特殊股东权配置的理性要求。对于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股东权利的持股限制,如行使临时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就不建议对投服中心公益股东予以直接豁免。

三、投服中心公益股东权特殊配置的制度保障

投服中心公益股东权利的配置涉及资本市场多方利益主体。因此,投服中心公益股东权利配置的制度保障有赖于不同层次立法的强制性安排。比如在法律层面,证券法应当明确将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作为一项创新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纳入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对投服中心的法律地位、职能范围等基本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可以考虑采取条例、规定或者办法等形式来充实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具体规则及相关配套机制。在信息披露方面,对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涉及上市公司重要情形的内容要进行真实、全面、及时的公开披露。

鉴于投服中心持股行权试点工作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大创新,充分肯定、持续支持和大力推广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是必然的政策选择与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