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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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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诉讼情况公告

2017-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300647股票简称:超频三公告编号:2017-070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诉讼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保护公司知识产权,近期,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频三”或“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而惠”或“被告一”)、东莞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安而惠”或“被告二”)、深圳市晶日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晶日成”或“被告三”)侵害公司知识产权事项提起了诉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分别就深圳安而惠、东莞安而惠侵害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 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A单元07层A701房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

被告一 :深圳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夏新开发区B2幢第一层北

法定代表人:李刚 总经理

被告二:东莞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长龙路8号B栋1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辉

2、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公司持有的发明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410214558.X)、 实用新型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220526723.1)、 外观设计专利 “投光灯(TG3)(专利号:ZL201530266624.3)、 实用新型专利“投光灯及其扣件”(专利号:ZL201520878797.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公司认为,被告一、被告二其生产、销售的“塑包铝投光灯”、“超薄款投光灯”等产品使用了原告拥有的共计4个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侵权商品。对此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行为以公证购买的形式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一、被告二上述行为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该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共计4个专利的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消除影响,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法律声明;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包括原告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公司分别就深圳安而惠、晶日成侵害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 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A单元07层A701房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

被告一 :深圳市安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夏新开发区B2幢第一层北

法定代表人:李刚 总经理

被告三:深圳市晶日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立业路29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辉

2、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公司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220526723.1)、发明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210016292.9)、发明专利“LED灯具”(专利号:ZL201410214558.X)、实用新型专利“灯具以及灯具外壳”(专利号:ZL201320845014.4)、外观设计专利 “投光灯(TG3)(专利号:ZL201530266624.3)、实用新型专利“投光灯及其扣件”(专利号:ZL201520878797.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公司认为,被告一、被告三其生产、销售的“型材投光灯”、“鳍片投光灯”、“塑包铝投光灯”以及“超薄款投光灯”等产品使用了原告拥有的共计6个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侵权商品。对此原告对被告一和被告三的上述行为以公证购买的形式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一、被告三上述行为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该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共计6个专利的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立即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消除影响,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法律声明;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的标准,除上述披露的深圳安而惠、东莞安而惠、晶日成侵害公司知识产权事项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事项的情况如下:

注:浙江炯达与山东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事项已在浙江炯达的审计报告中披露。

公司及控股公司近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39,140,541.1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4.04%。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深圳安而惠、东莞安而惠、晶日成侵害公司专利权纠纷,因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浙江炯达于2017年9月27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浙江炯达完成工商变更后,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浙江炯达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鉴于收购前浙江炯达已充分预估了相关诉讼案件可能导致的预计负债,并已计入“应付账款”科目,浙江炯达的诉讼案件并不会对浙江炯达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实现及利润有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诉讼及浙江炯达的诉讼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也无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就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民初2448号】【(2017)粤03民初2449号】【(2017)粤03民初2450号】【(2017)粤03民初2451号】;

3、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民初1919号】【(2017)粤03民初1920号】【(2017)粤03民初1921号】【(2017)粤03民初1922号】【(2017)粤03民初1924号】【(2017)粤03民初1925号】;

4、(2017)鲁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

5、其他文件。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