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706 证券简称:阿石创 公告编号:2017-019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同意使用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使用期限及累计交易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分别详见2017年10月2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1、《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07;
公司于近日陆续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署了《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签署了《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上述理财的资金来源系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且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方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受到宏观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要求发行方在理财产品购买协议中明确做出保本承诺,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正常进行。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 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 格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独立董事应在定期报告中发表相 关的独立意见。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发生。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
六、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累计 为1亿元(含本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署的《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中信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签署的《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300706 证券简称:阿石创 公告编号:2017-020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0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下午15:00-2017年1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长乐市航城街道琴江村太平里169号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6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陈钦忠 董事长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462,75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987,55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75,2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2,684,18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3,462,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3,462,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3,462,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3,462,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办理额度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684,1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陈钦忠、陈秀梅、福州科拓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立律师、乔营强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11月10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1月1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0日14:00在长乐市航城街道琴江村太平里16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15:00至2017年11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股份53,462,7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19%。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等事项的议案》;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办理额度授信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第1、2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第5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经办律师:
孙 立 律师
乔营强 律师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