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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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2017-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7-092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致同意以激励对象潘学东、邹淼波、刘雷、王宝、沈跃生原购买价5.693元/股的价格,回购其已获授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并在回购后予以注销。在扣除激励对象待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获分红款后,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1,853,187.56元,应分别支付激励对象潘学东回购款718,581.89元、邹淼波189,103.78元、刘雷113,460元、王宝113,460元、沈跃生718,581.89元。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的文件。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实施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总数326,668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276,499,613变更为276,112,945股(注: 另有6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待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