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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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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7-071

债券代码: 118956 债券简称:16东北C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21日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私募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二期)

2、私募债券简称:16东北C2

3、私募债券代码:118956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要求的机构投资者,且不超过200 名。

7、存续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

8、票面利率: 3.90%。

9、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6年11月21日

12、付息日: 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本金兑付日: 2021年11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条款

15、受托管理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1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8、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6东北C2”票面利率为3.90%,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次付息金额为人民币3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31.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35.10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20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11月21日。

3、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1月21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2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咨询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邮政编码:130119

咨询联系人:郎巍巍

咨询电话:0431-85096781

传真电话:0431-85096722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