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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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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16]1374号文注册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13日证监许可[2017]1230号文变更注册为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期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一、绪言

《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封闭期:本基金以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SDICFUNDMANAGEMENT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文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 亚洲及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决方案及基金平台主管,富达基金(Fidelity) 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Jardine Fleming (JPMorgan) 产品开发部业务分析师。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执行社长兼主编,兼任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粤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担任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统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建筑专科学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长,武汉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副教授,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产品开发部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蔡玮菁女士,中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3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经理、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总部交易员、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经理。2012年9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于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2015年3月3日起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2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岁丰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部门总经理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6.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有从业人员28名。其中设总经理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资产托管部设其他人员27人,并根据岗位职责分成3个组:托管营运组、市场发展组和综合服务组。部门28人全部获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20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杭州银行自2014年3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许可[2014]337号)。目前,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务。

截至2017年6月,资产托管业务余额10277亿元,客户数量接近300家,托管资产种类丰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杭州银行已托管了易方达裕如混合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A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B基金、博时裕利纯债基金、浙商惠丰债券型基金、浙商惠享债券型基金、海富通瑞丰债券型基金等12只公募基金。目前正在与多家基金管理公司洽谈公募基金托管合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权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6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74号文注册募集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13日证监许可[2017]1230号文将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即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的10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6个月,即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仅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0×0.60% ÷(1+0.60%)=2,982.11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2,982.11=497,017.89.元

认购份额=(497,017.89+100)÷ 1.00=497,117.8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497,117.89份。

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下转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