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31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2日~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下午3:00至2017年11月1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6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714,957,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529%。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714,724,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4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32,9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1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2-4均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在银行间市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5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20,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陕西丰浩置业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55,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18,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2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上海绍毅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55,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18,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2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销颖房地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55,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18,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2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