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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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9 证券简称:长久物流 公告编号:2017-【076】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33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5.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7,354,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717,10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3,637,2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8月4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2016BJA2064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公司已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48,830,073.60元(未经审计,下同),以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5,50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90,026,343.68元(募集资金净额加上利息并扣除相应手续费后)。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2017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7年11月6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投项目“京唐港基地一期建设项目”调减募集资金以及“进口整车物流服务项目”和“芜湖汽车零部物流基地项目”全部剩余募集资金变更为“购置500台中置轴轿运车项目”,变更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长久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联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17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7-066)。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长久联合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珠海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并于2017年11月14日与银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及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长久联合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安信证券简称为“丙方”,公司简称为“丁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1000650011107000171,截至2017年11月8日,专户余额为274,699,799.1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购置500台中置轴轿运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作为购置500台中置轴轿运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向丁方提供网银支付的审批授权,所有甲方支付款项必须经丁方审批后才可完成支付,并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鄢凯红、严俊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