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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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3华域02”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1 证券简称:华域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7-017

债券简称:13华域02 债券代码:122278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3华域02”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17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3 年11月18日发行的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13华域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20日支付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13华域02”。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华域02(122278)。

3、发行人: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8亿元。

5、债券期限、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5年,票面利率5.72%,本期债券附发行人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80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鉴于全部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计息期限为2013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有关回售情况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8日《关于“13华域02”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9、付息日:鉴于全部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付息日为 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有关回售情况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8日《关于“13华域02”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10、信用级别:2017年4月25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3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2%,每手“13华域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2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7日。

2、本次债息付息日:2017年11月20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1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华域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华域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489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489号

邮政编码:200041

法定代表人:陈虹

联系人:茅其炜、张军

电话:021-22011701

传真:021-22011790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人:陈是来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3、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 室

联系人:耿旭

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 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