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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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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1 证券简称:时代出版 公告编号:临2017-080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开庭、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时代创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科技”)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诉本金约8,427.5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可可”)、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华东”)、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上可”)拖欠公司全资子公司时代科技货款,时代科技向上述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施钰平提起四项诉讼,涉诉本金共计约8,427.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时代科技与华东可可、无锡上可、无锡华东、施钰平加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一”)

1.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7年8月24日

案件受理时间:2017年9月1日

诉讼机构名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时代科技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天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尹翔

被告一:华东可可

住所地:泰州市兴化经济开发区经一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被告二:无锡上可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被告三:无锡华东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被告四:施钰平

2.诉讼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

时代科技先后与华东可可达成委托加工可可油和可可粉协议,约定由时代科技提供进料加工原料,华东可可负责加工成品可可油和成品可可粉,委托加工生产协议均有无锡上可、无锡华东和施钰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6年12月23日,协议各方达成对账函,明确:截止2016年12月23日,被告收到时代科技交付但无法完成出货的可可豆数量共计790,336.00千克,总货值为19,732,812.09元。各方达成的处理方式为:华东可可如未按约定时间交货,2016年12月31日前,被告归还时代科技以上可可豆的货款价值19,732,812.09元,并承担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损失373,818.95元。

截至2017年8月,因被告既无法交货,也未退还货款,时代科技依法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华东可可向时代科技偿还原材料货款及截止2017年8月31日利息损失共计20,705,110.79元,之后按照原利息标准顺延计算利息损失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华东可可承担本案时代科技的法律服务费用5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无锡上可、无锡华东、施钰平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用。

二、时代科技与华东可可、无锡华东、无锡上可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二”)

1.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7年9月14日

案件受理时间:2017年9月18日

诉讼机构名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时代科技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天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尹翔

被告一:华东可可

住所地:泰州市兴化经济开发区经一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被告二:无锡华东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被告三:无锡上可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2. 诉讼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

2016年11月14日,时代科技与华东可可共计签订三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时代科技向华东可可出售可可饼块共计385吨,货款金额共计10,010,000元,交货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

合同签订后,时代科技履行合同交付义务,2016年11月17日华东可可出具货物收据:经验收,数量无误,质量符合华东可可确认的品质。

2016年12月22日,三被告向时代科技出具对账函,明确三被告共欠时代科技:(1)内贸业务项下,被告欠付货款10,010,000元;(2)应回款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3)截止对账日,利息损失为53,173.79元。目前被告仍未履行还款责任。

2017年9月,时代科技依法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时代科技支付货款10,010,000元,截止2016年12月22日所产生的利息损失53,173.79元,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9月30 日的利息损失为415,415.00元,之后利息损失按照月利率0.5%顺延计算,直至款清为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无锡华东、无锡上可对上述诉讼请求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三、时代科技与华东可可、无锡华东、无锡上可、施钰平加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三”)

1.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7年9月25日

案件受理时间:2017年9月25日

诉讼机构名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时代科技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天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尹翔

被告一:华东可可

住所地:泰州市兴化经济开发区经一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被告二:无锡华东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被告三:无锡上可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被告四:施钰平

2. 诉讼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

时代科技与华东可可签订多份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由时代科技提供原料可可豆,华东可可负责加工,时代科技负责安排货物运输(由安徽顺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承运)。以上委托加工生产协议均有无锡华东、无锡上可、施钰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6年9月20日,安徽顺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华东签订仓储协议,并在2016年9月27日将时代科技所有的653.150吨可可粉储存至无锡华东仓库。2017年7月5日,被告出具承诺函:时代科技存放在无锡华东仓库的653.150吨可可粉,无锡华东承诺时代科技可在7月15日前全部提走,如届时无法提货,由此给时代科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无锡华东承担。

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无锡华东、华东可可、无锡上可、施钰平财产保全一案,时代科技所有的653.150吨可可粉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致使时代科技无法提货,给时代科技造成了重大损失。2017年9月,时代科技依法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无锡华东指定仓库时代科技成品库存放的653.150吨可可粉所有权人为时代科技;(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华东可可返还时代科技所有的653.150吨可可粉或向时代科技支付相当于货物价值的价款10,247,630.6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37,829.40元(自2016年9月1日,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之后按照原利息标准顺延计算利息损失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华东可可承担本案时代科技的法律服务代理费用80,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无锡华东、无锡上可、施钰平对上述(2)、(3)项诉讼请求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时代科技与无锡华东、华东可可、无锡上可、施钰平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四”)

1.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7年9月25日

案件受理时间:2017年9月25日

诉讼机构名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时代科技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天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尹翔

被告一:无锡华东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被告二:华东可可

住所地:泰州市兴化经济开发区经一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被告三:无锡上可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钰平

被告四:施钰平

2.诉讼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

2015年8月19日,时代科技与无锡华东订立合作协议,其中进口代理业务部分(合作协议第一大部分)主要约定:双方达成进口合作业务,无锡华东对时代科技的欠款,华东可可、无锡上可、施钰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12月22日,协议履行各方形成对账函,明确三被告共欠时代科技进口代理业务项下货款49,803,229.33元。2017年3月30日,无锡华东向时代科技出具国内信用证偿还货款501.8万元,2017年4月1日无锡华东电汇偿还支付时代科技50万元。截止起诉日,无锡华东共偿还欠款551.8万元,尚拖欠货款44,285,229.33元。

2017年9月,因被告未履行上述欠款的还款责任,时代科技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无锡华东向时代科技支付欠款44,285,229.33元,至2016年12月22日的利息损失233,620.79元,国内证利息、内贸垫款利息、进口代付行息未计提利息为961,343.36元;2016年12月22日之后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损失2,081,405.78元,之后按照约定利率顺延计算,直至还清为止;(2)判令无锡华东承担本案时代科技的法律服务费用5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华东可可、无锡上可、施钰平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用。

五、上述案件的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已于2017年11月8日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此案尚未宣判;案件二因无锡华东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三及案件四尚未开庭审理。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被告单位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被告方的破产申请,目前各债权人正在申报债权,被告方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代科技拟与其他债权方共同介入上述被告的破产重整工作,争取将债权转化为重整后的股权。

因上述案件目前均未宣判,被告方重组进展尚未明朗,暂无法判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4份

(二)诉讼受理通知书4份

(三)民事裁定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