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7-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7-156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通知,获悉李宗松先生于2017年11月14日通过“国通信托·恒升30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1、增持人:李宗松先生委托设立的“国通信托·恒升30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坚定投资者信心,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3、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本次增持情况:

说明:上表中增持均价由增持金额(不含手续费)/增持股数计算而得,增持均价取值保留两位小数。

二、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李宗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7,292,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06,164,7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6%;通过“国通信托·恒升30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10,937,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通过本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6,591,198股,占总股本的0.43%。

综上,李宗松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840,986,2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8%。

本次增持后,李宗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7,292,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通过新沂必康和陕西北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06,164,7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6%;通过“国通信托·恒升30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10,937,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通过本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7,570,7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综上,李宗松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841,965,8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5%。

三、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17年5月4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相关内容详见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截至目前,该增持计划尚处于正常履行中。本次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使用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是单独增持行为,不属于上述增持计划的一部分。

2、除通过本信托计划增持外,李宗松先生还通过委托设立的“国通信托·恒升30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持本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2日、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19日、2017年9月2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2%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0、2017-124、2017-125、2017-126、2017-127、2017-135、2017-136)。

3、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使用信托计划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李宗松先生承诺,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信托计划在增持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6、公司将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7-157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通知,获悉新沂必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本次股东股份质押的办理情况

2017年11月14日,新沂必康与东吴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首发后限售股24,600,000股质押给东吴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11月14日,购回交易日为2018年11月12日。

截至目前,上述股票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间该部分股权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3、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持有本公司股份581,930,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8%。其中已累计质押股份506,287,900股,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87.00%,占公司总股本的33.04%。

4、控股股东被质押的股份目前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未来股权变动如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股份质押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涉业绩承诺的影响

1、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提交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北度”)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所涉及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新沂必康和陕西北度进行了承诺,就累积实现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的,新沂必康和陕西北度将向公司进行补偿,并对标的资产的承诺净利润、补偿方式、补偿数量、补偿股份的处理、减值测试补偿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2015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盈利预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新沂必康、陕西北度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协议中所约定的,因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进行补偿的方式,均变更为:因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方式在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份予以补足。201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日,公司与新沂必康、陕西北度签署《<盈利预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增加母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对业绩的承诺,母公司承诺的净利润数以陕西必康单体报表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并进一步扣除陕西必康在建的必康医药产业园二期扩建项目所产生的净利润)为准,当年度应补偿金额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与母公司单体报表计算的承诺数与实现数之间差额较大者为准,其利润补偿方式、补偿数量等内容也增加相应约定。

2、股东质押股份对公司业绩承诺正常履行的影响

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本次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在回购期限内及时购回其所质押的股份。鉴于公司已与新沂必康、陕西北度签署了上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其中《<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说明因股份补偿不足,以现金方式在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份予以补足,因此目前不会对公司业绩承诺的正常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必要时新沂必康可采取提前购回的方式确保业绩承诺的正常履行。

三、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7-158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的通知,获悉李宗松先生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本次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办理情况

2017年11月14日,李宗松先生与东吴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首发后限售股16,400,000股质押给东吴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截至目前,上述股票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间该部分股权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3、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目前,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17,292,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其中已累计质押股份132,900,000股(其中,首发后限售股112,3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20,600,000股),占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61.16%,占公司总股本的8.67%。

4、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目前,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间接控制本公司的股份606,164,7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6%;通过“国通信托·恒升30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国通信托·恒升 30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18,508,1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具体情况如下:

新沂必康持有本公司股份581,930,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8%。其中已累计质押股份506,287,900股(首发后限售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7.00%,占公司总股本的33.04%。

陕西北度持有本公司股份24,233,9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其中已累计质押24,000,000股(首发后限售股),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99.03%,占公司总股本的1.57%。

李宗松先生通过信托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18,508,1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目前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形。

5、实际控制人目前仍处在质押状态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中仍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目前不存在 平仓风险。未来其股权变动如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