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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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0 证券简称:号百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7-041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6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安民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的表决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其中王国权、黄智勇、闫栋、李川、芮斌、曲列锋、李易、马勇因公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其中周响华、易梅青因公请假;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根据现场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孝明律师、罗雪花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