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1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仲裁结果公告

2017-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债券代码:143303 债券简称:17北方02 公告编号:2017-052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的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6972.91万元,利息659.0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仲裁申请人已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依据裁决结果,本次仲裁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的影响,取决于仲裁被申请人能否按照裁决确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以及其对该项义务的履行程度。若被申请人能够如期履行该项义务,则将增加公司利润。公司将跟踪关注裁决结果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将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在定期报告中予以体现。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磁材公司,仲裁申请人)送达的《包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包仲裁字第209号〕,其与辽宁恒德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磁业,仲裁被申请人)购销合同纠纷案已仲裁终结。现就本案裁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申请、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磁材公司本次仲裁申请、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北方稀土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16-052)。

二、案件审理情况

包头仲裁委员会根据磁材公司与恒德磁业签订的7份《售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磁材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包头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组成了仲裁庭。

期间,恒德磁业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过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了(2017)内0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恒德磁业的申请。

仲裁庭于2017年8月14日开庭仲裁。磁材公司陈述了案情,并对其提出的主张向仲裁庭提供了《售货合同》7份、《还款协议》、《确认函》及《对账函》,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经一致确认无异议。恒德磁业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仲裁庭对磁材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予以釆信。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磁材公司与恒德磁业签订了7份《售货合同》。合同同时约定,由磁材公司向恒德磁业提供货物,恒德磁业依约给付货款。合同签订后,磁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恒德磁业未依约支付相应货款。合同期届满后,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确认函》及《对账函》,确认恒德磁业尚欠磁材公司货款69,729,069.76元。恒德磁业至今未付剩余货款。

三、仲裁裁决情况

仲裁庭认为,磁材公司与恒德磁业签订的7份《售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磁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恒德磁业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向磁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虽未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恒德磁业逾期付款确已给磁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对磁材公司要求恒德磁业支付拖欠的货款69,729,06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以69,729,069.76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6,590,850.01元。仲裁费按仲裁请求支持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恒德磁业向磁材公司支付货款69,729,069.76元;

(二)恒德磁业支付磁材公司的利息损失6,590,850.01元;

(三)仲裁受理费199,785元,处理费157,058元,共计356,843元。由磁材公司承担10,705元,恒德磁业承担346,138元。

恒德磁业应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2017年10月30日)15日内向磁材公司一次付清以上三项共计76,666,058元款项。恒德磁业如未按照裁决确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磁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磁材公司已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依据裁决结果,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恒德磁业能否按照裁决确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以及其对该项义务的履行程度。若恒德磁业能够如期履行该项义务,则将增加公司利润。公司将跟踪关注裁决结果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将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在定期报告中予以体现。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