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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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

2017-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0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海洋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创投”)持有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66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53%,上述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17年11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海洋创投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28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7%,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

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收到公司股东海洋创投发来的《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浙江海洋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的来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洋创投持有公司股份6,66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53%,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17年11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十二个月内,海洋创投未发生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

1、股份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期间、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自披露该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28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7%,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3、减持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4、减持价格区间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海洋创投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若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且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60%。若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且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第12个月末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

若发行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进一步承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违规减持”)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海洋创投严格遵守了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此前已披露的承诺。

(三)拟减持原因

股东自身资金需要。

三、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减持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

(四)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浙江海洋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减持股份监事的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监事沈建强先生持有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30,69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7%,上述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17年11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公司监事沈建强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4.80%。具体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收到公司监事沈建强先生发来的《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姓名:沈建强先生,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二)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的来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沈建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0,69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7%,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17年11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沈建强先生未发生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

1、股份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期间、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自披露该减持计划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4.80%(若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3、减持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4、减持价格区间

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沈建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沈建强先生严格履行承诺,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此前已披露的承诺。

(三)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要。

三、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公司监事沈建强先生《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