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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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2017-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10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主营业务发展,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产品。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2017年11月16日,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永丰支行签署了《上海农商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基本情况

1、 产品名称:“鑫意”理财恒通N17317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2、 产品代码:BN17317

3、 产品类型:保证收益性理财产品(保本金保收益)

4、 认购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5、 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6、 产品期限:35天

7、 产品起始日:2017年11月20日

8、 产品到期日:2017年12月25日

9、 年化收益率(扣除相关费用后):4.00%

10、风险评级:低

11、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永丰支行无关联关系。

二、风险控制措施

1、控制安全性风险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管理层事前评估投资风险,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发行的理财产品。

公司管理层将跟踪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投向、进展和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安全性风险。

2、防范流动性风险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将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全面检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收益,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3、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次)。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农商银行“鑫意”理财恒通N17317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2、《上海农商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

3、《上海农商银行“鑫意”理财恒通N17317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017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11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31号)核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7万股,发行价格为9.3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5,797,8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5,672,571.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0,125,229.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于2017年10月17日出具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7)0012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与广发证券及上海农商银行永丰分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年产1.32亿平方米功能型胶带”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募投项目拟通过使用募集资金向江苏晶华增资实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2017年11月17日,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晶华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和上海农商银行松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32亿平方米功能型胶带”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经甲方认可,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计刚、刘慧娟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