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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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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7-103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一审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4,923.5万元租金及违约金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通知,德润租赁因与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工业”)、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电气”)合同纠纷事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29日,德润租赁与泰通工业、德通电气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德润租赁通过与泰通工业、德通电气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泰通工业、德通电气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该两公司使用。合同还就租赁期限、租赁物的所有权、租金偿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作了相应约定。

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国资”)、王兴华、刘静为泰通工业、德通电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德润租赁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德润租赁于2017年1月24日支付5,000万元购买了泰通工业、德通电气指定的设备并将其租赁给该两公司使用。

合同履行中,泰通工业、德通电气于2017年7月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德润租赁有权要求泰通工业、德通电气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要求海润国资、王兴华、刘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泰通工业、德通电气立即共同向德润租赁支付租金人民币49,235,026.03元,违约金29,792元(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以第二期所欠租金4,166,666.67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7年8月4日,其后违约金以全部所欠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逾期利息6,047元(按4.75%/年的标准以第二期所欠租金4,166,666.67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7年8月4日,其后逾期利息以全部所欠租金为基数按4.75%/年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名义货价1,000元;

2、请求判令泰通工业、德通电气共同承担德润租赁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82,000元;

3、请求判令海润国资、王兴华、刘静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合肥市中院已受理并开庭审理本案,尚未宣判。截至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德润租赁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泰通工业、德通电气支付的逾期租金833.33万元。由于和解协议书尚未正式签订,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 月18日

● 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7-104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8,255.83万元租金及违约金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润”)通知,深圳德润因与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实业”)、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股份”)合同纠纷事项,于2017年10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目前,合肥市中院已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与理由

1、2017年2月20日,深圳德润与亿阳实业、亿阳股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深圳德润与亿阳实业、亿阳股份通过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亿阳实业、亿阳股份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其使用。合同还就租赁期限、租赁物的所有权、租金偿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作了相应约定。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89,以下简称“亿阳信通”)、邓伟为亿阳实业、亿阳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深圳德润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租金、违约金、利息、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深圳德润向亿阳实业、亿阳股份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购买了该两公司指定的租赁物并将其租赁给该两公司使用。

合同履行中,亿阳实业、亿阳股份应于2017年8月20日支付的租金延迟至2017年8月31日才付清,构成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亿阳实业、亿阳股份若有一期租金拖欠达十日以上或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深圳德润有权要求亿阳实业、亿阳股份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要求亿阳信通、邓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7年2月21日,深圳德润与亿阳实业、亿阳股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深圳德润与亿阳实业、亿阳股份通过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亿阳实业、亿阳股份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其使用。合同还就租赁期限、租赁物的所有权、租金偿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作了相应约定。

亿阳信通、邓伟为亿阳实业、亿阳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深圳德润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租金、违约金、利息、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深圳德润向亿阳实业、亿阳股份支付人民币6,000万元,购买了该两公司指定的租赁物并将其租赁给该两公司使用。

合同履行中,亿阳实业、亿阳股份应于2017年8月21日支付的租金延迟至2017年9月8日才付清,构成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亿阳实业、亿阳股份若有一期租金拖欠达十日以上或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深圳德润有权要求亿阳实业、亿阳股份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要求亿阳信通、邓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亿阳实业、亿阳股份共同立即向深圳德润支付租金人民币合计82,558,333.34元,并向深圳德润支付违约金(以全部所欠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自2017年10月21日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和逾期利息(以全部所欠租金为基数按4.75%/年的标准自2017年10月21日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名义货价款人民币2,000元;

2、请求判令亿阳实业、亿阳股份共同承担深圳德润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96,5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71,145元(两案合计);

3、请求判令亿阳信通、邓伟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深圳德润已对承租人和担保人的相关资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8日

● 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2份)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份)